公检指控故意杀人,为何法院终审裁决只判了五年?!
发布日期:2018-01-16 作者:徐云志律师
“杀人啦!”
“放火啦!”
“许清被赫建烧了!”
一位路人扯着嗓子大声向附近大棚里干活的农人们呼喊,几个人跑了过来,急急忙忙把已经烧成火球的许清身上灭了火。
“赶快送医院!”
“不去”,许清不顾身上的烧伤,拿起不远处的一根铁楸,恶狠狠的说:“老子打死赫建”!
查阅案卷的时候,我脑海里慢慢展现出以上图画。这是一个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案子,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一审判决赫建犯故意伤害罪处五年有期徒刑。我所于磊律师作为本案一审的辩护人,对判决深感欣慰,但检察院却不以为然,判决下来后检察院立即提出抗诉,理由是“认定罪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要求青岛中院二审改判故意杀人罪。
我正是在二审参与到此案,与于姐共同担任赫建的辩护人。检察院抗诉的案子,大都是疑难杂案,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具有争议,辩护律师责任重大,压力也大。这个案件,当时作为于姐和我的工作重点,花费了很多时间和精力。
二 积怨已深
2016年11月15日下午,我和于姐一起去平度市看守所会见赫建,向他当面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
赫建是一个粗壮的农民汉子,目光里带着憨厚,有神而不冷峻,还有些无辜,完全没有杀人犯的样子。这样的一个人,为什么用汽油烧伤别人,以致许清烧伤二度以上面积达体表面积的42.9%,构成重伤二级、伤残八级呢?
赫建把事情的前因后果娓娓道来,结合案件材料,本案的来龙去脉渐渐在我脑海中清晰起来:
2015年5月份,赫建登录妻子张环的QQ,发现许清与张环有染。赫建与张环大吵一架,但赫建没有动离婚的念头,在他的心里,虽然他妻子做了错事,但一日夫妻尚且百日恩,更何况两人年近半百,育有一儿一女——赫建爱他的妻子。
这件事过了不久,张环有一天带伤回家,赫建问怎么回事。
“许清跟他老婆打的。”
“畜生!”
“你帮我打他。”
“你老头不中用,打不过他。”
“是我错了,我不怪你... ”
到了秋天,赫建和许清都种植草莓,许清先是占了水道不让赫建浇水,导致赫建草莓苗死了大半,后来因为赫建晚交电费,许清剪断了赫建地里的电线,又造成经济损失。
兔子急了也会咬人,赫建就是这只兔子。终于有一天,赫建不再打算忍耐,他拿起了放在角落里的汽油,要“给许清留个念想”,于是就有了本文开头的一幕。不可思议的是,许清身上的火被扑灭后,竟然有力气拿一根铁楸把赫建打成轻伤,后来双方互相谅解,成为赫建得到从轻处罚的原因之一。
赫建立即被刑事拘留,但他没想到自己的罪行如此严重—来自公安局、检察院故意杀人罪的指控。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故意杀人罪,最高可判处死刑。针对本案来说,如果赫建被定为故意杀人罪,那么他很可能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三 辩护目标
我和于姐会见完赫建之后,根据赫建的讲述,再次研究案卷,逐步确立辩护目标。二审存在的五种可能的结果:改判故意杀人罪并加重刑罚、维持故意伤害罪但加重刑罚、维持原判、维持故意伤害罪并减轻刑罚、发回重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件焦点主要是法律适用问题,发回重审的可能性不大。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有很大改判加重的可能性,所以维持罪名并减轻刑罚的可能性不大,但基于本案的事实与证据,仍有希望争取到维持原判的辩护结果。
最终,我和于姐在综合考虑全案证据后,确定了争取维持原判的辩护目标。
四 激烈庭审
2017年2月15日,本案在平度市看守所公开开庭审理。庭审程序复杂,本文把庭审过程的重点描述下。
针对案件的定罪问题,检方啧啧逼人地向赫建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
“被告人,我问你,汽油可以烧死人吗?”
“汽油是可以烧死人,但一丁点汽油烧不死人,我用的那一点汽油烧不死人”。
“汽油烧起来你能控制吗?”
“不能,但我控制了汽油的量,只用了二三指的汽油,没想烧死他”,赫建的回答很诚实,也很机智。
接着,检方指控:
“被告人用汽油这种高燃性危化物品加害被害人,反映了被告人有加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
辩方提出被告人不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详细观点如下:
“1、被告人伤害的部位是非要害部位。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选择了背部,并未针对头、脖颈、前胸等要害部位。
2、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有节制。被告人仅在水舀子里倾倒了二、三指的汽油,对汽油的量有明显控制。
3、被告人在村民集中种植草莓的地点实施犯罪行为,当时有很多村民在附近劳作,被告人一旦实施犯罪行为,受害人极易被人立即发现并得到及时救助,而事实正是如此:受害人身上的汽油被点燃后,火很快被人熄灭。说明被告人并不积极追求受害人死亡的结果,不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
发言完毕,我发现法官听的很认真。
控方继续进攻:
“被告人因其妻子与许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且被告人认为许清长期欺负自己,对许清积怨较深,具有故意杀人的动机。”
辩方答辩:
“婚内出轨者众,不能一律认为只要配偶出轨就一定会产生杀人故意,且犯罪动机不等于犯罪故意,无论被告人是否具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即便是有,也不代表其一定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犯罪动机作为量刑情节,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除此之外,辩方根据2010年4月14日最高院《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下简称《政策》)的规定:“对于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如果难以区分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时,一般可考虑定故意伤害罪”。提出本案属于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定故意伤害罪较为妥当。
针对本案的量刑问题,我和于姐根据《山东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政策》等文件,就赫建的自首、初犯、受害人具有过错、本案属于民间纠纷处理不当诱发的案件等量刑情节发表了意见,认为一审量刑得当。
五 案件结果
案件二审的判决结果是维持了原判,判决书采用了辩方的全部辩护观点,这个案件的全部工作,一二审历时10个月终于画上句号。回顾此案,赫建的经历让人同情,他的行为也应当受到处罚,民间纠纷诱发的刑事案件层出不穷,本是打一巴掌、骂几句脏话的小纠纷,久而久之,小矛盾往往引起大问题,甚至犯罪案件,本案正是如此。有矛盾及时解决,或报警,或起诉,都不失为正确的解决方式,何苦一味忍让,最终爆发出来,令自己面临牢狱之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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