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购房登记在一人名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8-01-17 作者:刘琬琳律师
2010年,王某与宋某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广州市商品房一套,当时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使用的是王某的名义。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14年协议离婚,但对该商品房归属未达成一致,王某认为该房屋登记在其一人名下,应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同意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合议庭意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故不论该房产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在双方名下,其都属于王某和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说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认定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以房产证上记载的是双方姓名还是一方姓名为标准。婚后只要是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不论是登记在双方的名下还是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和一方名下,在法律后果上存在的主要区别。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发生对外转让时,需要夫妻双方作为转让方共同签字认可。在办理房产过户时,需要双方共同到场。而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对外转让时,只需要一方作为转让方签字认可。登记过户时,一方到场即可。从这个意义上说,将夫妻双方一并登记为产权人,虽然在今后房产转让时,手续要繁琐一点,但可以有效地避免一方以较低的价格恶意转让房产,从而有助于加强夫妻双方对房产的共同控制力度。
目前,多数房地产机关在办理私人所有的房产过户手续时,会要求所有权人提供其结婚证或者未婚证明(如户口簿)。在确认所有权人已婚的情况下,所有权人办理房产转让等过户手续时,如果其配偶不到场,则必须取得其配偶的书面同意,并提交《配偶同意确认书》以防范一方恶意转移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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