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知识:再审申请的审查程序
发布日期:2018-01-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审查的主体
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二)审查的方式
人民法院在审查再审申请时,有三种审查方式:
1.径行裁定。这是指人民法院仅通过审查当事人或案外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就可以直接确定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这种简便的审查方式主要适用于明显不符合再审申请条件,例如超过再审申请时间、不符合法定再审事由的种类,因而可以直接驳回再审申请的情形。
2.调卷审查。这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调取、查阅原审卷宗,再认定再审申请事由是否成立。调卷审查是司法实践中最主要的审查方式。
3.询问当事人。这是指人民法院在调阅卷宗的基础上,根据案情需要,可以通过采取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完成再审申请审查。但对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必须询问当事人。询问当事人既可以是单方询问,也可以是双方同时到场。
(三)审查的结果
1.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应当作出提起再审裁定,并指定再审的审理法院。
3.在审查过程中,如果申请人主动撤回再审申请,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予撤回再审申请,或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终结审查程序。
4.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生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1)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2)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3)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4)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
(四)审查中的竞合
审查中的竞合,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一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时,又出现了其他提起再审的因素,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以不同的方式处理:
1.与检察监督权的竞合。在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又对该案提出抗诉,由于抗诉必然启动再审审理,所以人民法院应终结对再审申请的审查,作出再审裁定。在再审审理时,应将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纳入审理范围。
2.与诉权的竞合。在人民法院审查一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期间,该案其他当事人也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将双方都列为申请再审人,对双方的再审申请一并审查。
(五)审查的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在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如果有特殊情况无法在3个月内审查完毕,需要延长审查期的,须由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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