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发生高空坠物,物业公司要赔偿吗?

发布日期:2018-01-29    作者:程智华律师
原告:李小毛
被告:惠州某物业管理公司
2008年5月,某小学生李小毛放学回家途经惠州东平某大厦人行路面时,被从大厦掉下来的一块玻璃砸中死亡。事件发生后,李小毛父母将该大厦2楼以上73户住户及该大厦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
分析: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高空坠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亦即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其有过错并确认其承担民事责任。反过来,当受害人请求赔偿时,只需举证证明受损害的事实、受损事实与高空坠物有因果关系,以及坠落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该坠落物存在支配关系即可。我国现行法律对如何确定高空坠落物的被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受害一方在具体致害人不明的情况下,一般只会起诉有致害可能的建筑物住户和建筑物的管理者如物业公司等。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因此法院也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
将于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填补了我国现行法律的这项空白,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 偿”,根据该条规定,若在此法实施后出现的无法确定高空坠物具体致害人的情况下,除了被告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情况外,该栋楼的业主都将承担补偿责任。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齐志龙律师
天津和平区
汪东先律师
上海徐汇区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赵明律师
山东济南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罗钟亮律师
浙江金华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