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哪些情况下生产者免于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发布日期:2018-01-29 作者:张静律师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哪些情形下销售者应对其售出的产品负责?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 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①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②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③不符合以产品、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产品购销、加工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生产者能证明哪些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 机动车在行进过程中挡风玻璃突然爆破造成乘客死亡,机动车的生产者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新侵权责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31(苏州律师李旭侵权法研读笔记)
- 在产品责任中,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责任关系是什么?新侵权责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32(苏州律师李旭侵权法研读笔记)
- 广州经营者销售哪些产品要承担赔偿责任?
- 广州侵犯他人隐私权哪些情况下要承担行政,刑事责任?
- 生产者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 广州侵犯他人隐私权哪些情况下要承担行政,刑事责任?
- 销售商家拒绝提供生产者信息时,是否应对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 广州哪些情况下二手房买卖中可以追究中介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