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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河南省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发布日期:2018-01-30    作者:苏伟丽律师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8条)【18】
(一)具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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