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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需要哪些证件、材料?

发布日期:2018-02-27    作者:刘琬琳律师
导读:我国收养法规定形成收养关系的都要办理收养登记,那么,华侨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是怎样的,华侨办理收养登记都需什么证件、材料?看看本文就知道了。


一 、华侨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才能被收养”以及“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二)被收养人的条件:
1.符合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2.丧失父母的孤儿;
3.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5.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 、华侨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需要的证件、材料有哪些?
根据《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一)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华侨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是要去当地的民政部门办理,那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具体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流程一般是:确定管辖权——询问——公告——受理——审查——登记。
(一)确定管辖权: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询问:
登记员询问收养人收养的方式和情况,并告知当事人收养登记方面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三)公告: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四)受理:
登记员对收养人和送养人提供的证明、证件进行受理和初审。
(五)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六)登记:
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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