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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8-02-28    作者:潘怀宣律师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俞某某。
辩护人艾阳阳,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6]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于2016年5月27日以沪奉检诉刑变诉[2016]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俞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某某及辩护人艾阳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9日17时许,马经济(已判刑)酒后驾驶沪CXXXXX汽车在本区青村镇林海公路、上塑路口发生两车相撞事故。
后马经济伙同马万海、路得章(均已判刑)虚构车辆系路得章驾驶的事实,并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申请理赔。
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在发现该事故有疑点后,委托上海狄斯商务咨询事务所(以下简称狄斯事务所)进行调查,狄斯事务所在多次调查未果后,指派被告人俞某某进行调查。
2015年6月20日上午,被告人俞某某伙同汤英锋(已判刑)在汤英锋经营的上海明达汽车修理厂办公室内,调查得知马经济系事故车辆驾驶员,在获取人民币20000元好处费后,被告人俞某某以总定额的六折即人民币151665.84元向保险公司申报理赔。
后因保险公司及时发现而未能得逞。
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保险公司出具的各类机动车理赔材料,同案犯汤英锋、马经济、马万海的供述,证人李某某、汤某某、马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交警事故认定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案发经过,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狄斯事务所提供的事故调查材料、情况说明,理赔调查合作协议,营业执照复印件,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数额巨大的保险金,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保险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俞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俞某某能自愿认罪,且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采纳辩护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的保险制度,确保公私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 title=""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一百九十八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color: rgb(50, 163, 203); background: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none; outline: 0px; 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一百九十八条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 title=""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一款"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color: rgb(50, 163, 203); background: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none; outline: 0px; 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一款   " title=""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二)项"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color: rgb(50, 163, 203); background: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none; outline: 0px; 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二)项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 title=""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二十五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color: rgb(50, 163, 203); background: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none; outline: 0px; 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二十五条   " title=""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一款"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color: rgb(50, 163, 203); background: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none; outline: 0px; 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一款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title=""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二十三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color: rgb(50, 163, 203); background: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none; outline: 0px; 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二十三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 title=""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七十二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color: rgb(50, 163, 203); background: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none; outline: 0px; 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title=""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七十三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color: rgb(50, 163, 203); background: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none; outline: 0px; 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title=""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六十四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color: rgb(50, 163, 203); background: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none; outline: 0px; 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俞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
被告人俞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告人俞乾强,男,1962年5月26日出生于上海市静安区,公民身份号码310106196205262818,汉族,中专文化,系上海狄斯商务咨询事务所调查员,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凤阳路644弄5号,家住上海市普陀区红棉路311弄80号402室。
曾因嫖娼行为,于2005年10月18日被原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治安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又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艾阳阳,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6]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乾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于2016年5月27日以沪奉检诉刑变诉[2016]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俞乾强犯保险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乾强及辩护人艾阳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9日17时许,马经济(已判刑)酒后驾驶沪C00T59汽车在本区青村镇林海公路、上塑路口发生两车相撞事故。
后马经济伙同马万海、路得章(均已判刑)虚构车辆系路得章驾驶的事实,并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申请理赔。
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在发现该事故有疑点后,委托上海狄斯商务咨询事务所(以下简称狄斯事务所)进行调查,狄斯事务所在多次调查未果后,指派被告人俞乾强进行调查。
2015年6月20日上午,被告人俞乾强伙同汤英锋(已判刑)在汤英锋经营的上海明达汽车修理厂办公室内,调查得知马经济系事故车辆驾驶员,在获取人民币20000元好处费后,被告人俞乾强以总定额的六折即人民币151665.84元向保险公司申报理赔。
后因保险公司及时发现而未能得逞。
上述事实,被告人俞乾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保险公司出具的各类机动车理赔材料,同案犯汤英锋、马经济、马万海的供述,证人李成家、汤升华、马建国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交警事故认定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案发经过,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狄斯事务所提供的事故调查材料、情况说明,理赔调查合作协议,营业执照复印件,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乾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数额巨大的保险金,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保险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俞乾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俞乾强能自愿认罪,且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采纳辩护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的保险制度,确保公私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 title=""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一百九十八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color: rgb(50, 163, 203); background: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none; outline: 0px; 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一百九十八条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 title=""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一款"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color: rgb(50, 163, 203); background: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none; outline: 0px; 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一款   " title=""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二)项"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color: rgb(50, 163, 203); background: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none; outline: 0px; 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二)项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 title=""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二十五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color: rgb(50, 163, 203); background: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none; outline: 0px; 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二十五条   " title=""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一款"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color: rgb(50, 163, 203); background: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none; outline: 0px; 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一款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title=""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二十三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color: rgb(50, 163, 203); background: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none; outline: 0px; 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二十三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 title=""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七十二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color: rgb(50, 163, 203); background: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none; outline: 0px; 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title=""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七十三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color: rgb(50, 163, 203); background: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none; outline: 0px; 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title=""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六十四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color: rgb(50, 163, 203); background: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none; outline: 0px; 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俞乾强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
被告人俞乾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万剑峰
人民陪审员曹国华
人民陪审员朱秀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严蕾
审判长万剑峰
人民陪审员曹国华
人民陪审员朱秀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严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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