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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股骨颈骨折复位内固定术后引发的医疗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18-03-12    作者:110网律师

(2017)苏0706民初6866号
【基本案情】2015年10月11日,被告连云港市XX医院门诊拟“右股骨颈骨折”将原告陈某某收入住院治疗。于2015-10-14在椎管内麻醉下行“右股骨颈骨折闭合复位内固定术”。术后9个月,原告关节活动仍严重受限,无法下地行走,前后经连云港市XXX医院、上海市XX医院、北京XX医院等多位专家确诊原告陈某某“右侧股骨头坏死”,需进行关节置换,最终原告陈某某选择在北京XX医院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
【签订委托合同】
原告陈某某在“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后,先找过多位律师进行咨询,后通过妻子姐姐找到了我,经过一番研究分析病历,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在诉讼过程中,本人经过认真查阅、分析陈某某的门诊检查病历、连云港市XX医院住院病历、北京XX医院住院病历。在此基础上经过反复推敲书写了《陈某某案医疗损害鉴定陈述意见书》、《鉴定申请书》等相关材料。经过庭审质证、辩论,最终向法庭提交了鉴定材料。
先鉴定,被告在陈某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构成伤残及等级进行鉴定。后鉴定:陈某的后续康复治疗费及髋关节更换费用,误工期限、护理及营养期限。本人于在2017年3月底参加了医患双方听证会。经过了漫长的等待,到2017年8月接到了该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告在术后2015年6月21日髋关节正侧位片发现有一钉未在股骨颈内,且颈干角异常、骨折复位不理想。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之间有因果关系,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其伤残等级为八级。
【本案最终结果】
 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方连云港市XX医院法律顾问、该院骨科专家均出庭并对该鉴定意见提出了异议,本案开庭被告辩称,鉴定意见与事实不符,科学依据不足,不申请重新鉴定,争议焦点为适用赔偿标准及后续更换髋关节的费用。因为原告陈某某是农村户口及后续更换髋关节的费用尚未实际发生。但被告方连云港市XX医院未能提供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的相反证据,故法院认定该鉴定意见书具有证明力,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次庭审工作历时三多个小时结束。
本案现已经过本人多次做工作,被告连云港市XX医院同意赔偿原告陈某某458000元以调解方式结案,2018年春节前原告陈某某已收到被告支付的458000元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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