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每天几个小问题, 帮您轻轻松松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1)

发布日期:2018-03-28    作者:沈玉潮律师
每天几个小问题,
帮您轻轻松松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1)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
市、县级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具体是指(1)市级人民政府,主要包括除直辖市以外的设区的市、直辖市所辖区、自治州人民政府等。(2)县级人民政府,主要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辖区所辖区除外)、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等。
每天几个小问题帮您轻轻松松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1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谁实施?
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是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于房屋征收部门的设置,一般存在两种形式:(1)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房屋征收部门;(2)在现有的部门(如房地产管理部门、建设主管部门)中,确定一个部门为房屋征收部门。各地方可依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具体选择、设立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工作。
每天几个小问题帮您轻轻松松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1
3、房屋征收部门是否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可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委托的事项一般包括:协助进行调查、登记;协助编制征收补偿方案;协助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协助组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拆除等。
4、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存在的违法行为,该如何办?
针对违法行为,任何人都可以采取举报的形式来予以处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因此,不论是否为被征收人或是利害关系人,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举报的形式来解决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5、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该土地的使用权的归属是否发生变化?
发生变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因此,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随着房屋一并被收归国有。
每天几个小问题帮您轻轻松松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1
6、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不服的,被征收人该怎么办?
不论被征收人还是房屋征收部门,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不满的,可以通过要求解释说明、申请复核评估、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一条规定“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不满的,可以根据以下几项步骤予以解决:
1】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您首先可以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疑问,此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会向您作出解释和说明。
【2】在解释不满意的情况下,当然您也可以不要求其解释,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此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需要注意的是此复核评估申请必须为书面形式,并且在申请中应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3】在复核申请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能会改变原评估结果,并重新出具评估报告。当然也可能不改变评估结果。您若对此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仍存在异议,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4】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后要么维持评估报告,要么会重新出具评估报告。不论什么结果,如果您对此结果还有异议,您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审查,确实存在专家鉴定中有程序、规范操作等违法问题的现象,那么其会在决定或者判决中撤销以专家鉴定为依据的征收补偿决定,或者确认以专家鉴定为依据的征收补偿决定违法,并采取救济措施。从而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张亮律师
辽宁大连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