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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女方和孩子起诉银行涤除抵押权成功胜诉

发布日期:2018-04-11    作者:庄荣华律师
 2018年真实离婚案件
      【一次庭审快速全部解决】
    女方和孩子起诉银行涤除抵押权-前夫为第三人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2018-4-2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离婚时有一套房屋未曾分割,该房屋因登记在一家三口名下故只能离婚后才能分割,现阶段该房屋贷款已还清,但是男方拒绝配合解压他项权,故房屋分割因涉及银行抵押权而无法进行,故女方
无奈委托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承办法官:朱玉梅法官。

立案时间2018-1月2日立案,结案时间为2018-4-2
本案自立案起共计3个月左右全部结束!


案件结果:
   
 一、全面支持我方涤除该房屋银行抵押权,银行附有协助义务。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点评:
     
涉案房屋抵押贷款确已结清,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本案中,A、B、C将涉案房屋抵押给被告建行省分行,作为公积金贷款的担保,由于原告A、B亦是涉案房屋的抵押人,有权请求涤除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现涉案房屋担保的主债务已履行完毕,担保物权随着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故原告A、B要求涤除涉案房屋上的抵押,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建行省分行亦同意予以协助,故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值得强调的是夫妻财产价值巨大,凡涉及离婚分割房屋、存款、股权、公司等重大财产性利益的诉讼离婚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离婚律师,或者有着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处理,庄荣华律师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有着大量的成功诉讼经验,当事人有不明之处可致电庄荣华律师咨询。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8)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无业,住本市秦淮区。
    原告:B,女,汉族,南京市秦淮区小学学生,住本市秦淮区。
    法定代理人:A(系B母亲),自然情况同上。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住所地本市秦淮区洪武路1 8 8号。
    负责人:D,该分行行长。    
    第三人:C,男,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原告A、B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以下简称建行省分行)、第三人C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 01 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建行省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法云、第三人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B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建行省分行协助6 01室不动产上的抵押权。事实和理由:原告A与第三人C原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女B。原告A与第三人C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本市6 01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并登记在两原告及第三人名下。第三人C在购买涉案房屋时办理了公积金贷款1 0万元,放贷银行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新街口支行),并将涉案房屋抵押给被告建行省分行作为贷款担保,现贷款早已还清,被告建行省分行亦向原告出具了贷款已结清的证明。后原告与第三人离婚,涉案房屋由第三人独自居住使用。第三人为了阻止原告分割房屋,拒绝配合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被告建行省分行已积极配合原告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原告愿意自衍承担诉讼费用。由于原告现自行无法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故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建行省分行辩称,涉案房屋抵押贷款确已结清,原告已于201 7年1 1月2 8日将解押所需材料全部取走,被告亦在系统中进行了登记,解押手续已履行完毕。抵押人或借款人持上述材料即可至不动产部门办理解押手续,如果涉案房屋解押确需被告协助,被告也可派人办理。
    第三人C述称,第三人是贷款人,也是抵押人之一,贷款虽已还清,但在原告A与第三人因离婚产生的纠纷未解决前,不同意涤除涉案房屋上的抵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A与第三人C原系夫妻关系,2 0 0 6年2月2 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B。2 01 5年1月2 7日,原告A与第三人C调解离婚,婚生女B随原告A生活。
    2 0 08年4月2日,原告A与第三人C购买了本市6 01室房屋(建筑面积69. 79平方米),并登记在A、B及C名下。第三人C在购买涉案房屋时向被告建行省分行申请了公积金贷款10万元,将涉案房屋抵押给被告建行省分行,并于2 0 0 8年5月6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2 01 7年1 1月2 4日,建行新街口支行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证明,载明涉案房屋的公积金贷款1 0万元已结清。2 0 1 7年1 1月2 7日,被告建行省分行在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服务系统(银行版)中提交了涉案房屋昀抵押注销申请。2 01 7年1 1月2 8日,原告A从被告建行省分行处领取了上述贷款结清证明及相关解押材料。号6 01室。
    原告A、B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以下简称建行省分行)、第三人C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 01 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建行省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B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建行省分行协助涤除本市6 01室不动产上的抵押权。事实和理由:原告A与第三人C原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女B。原告A与第三人C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本市蓝天园34号6 01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并登记在两原告及第三人名下。第三人C在购买涉案房屋时办理了公积金贷款1 0万元,放贷银行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新街口支行),并将涉案房屋抵押给被告建行省分行作为贷款担保,现贷款早已还清,被告建行省分行亦向原告出具了贷款已结清的证明。后原告与第三人离婚,涉案房屋由第三人独自居住使用。第三人为了阻止原告分割房屋,拒绝配合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被告建行省分行已积极配合原告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原告愿意自衍承担诉讼费用。由于原告现自行无法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故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建行省分行辩称,涉案房屋抵押贷款确已结清,原告已本院认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本案中,A、B、C将涉案房屋抵押给被告建行省分行,作为公积金贷款的担保,由于原告A、B亦是涉案房屋的抵押人,有权请求涤除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现涉案房屋担保的主债务已履行完毕,担保物权随着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故原告A、B要求涤除涉案房屋上的抵押,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建行省分行亦同意予以协助,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A、B涤除不动产上的抵押权。
    案件受理费2 3 0 0元,减半收取计1 1 5 0元.由原告A、B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四月二日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能控制自己的遭遇,却可以控制自己的心态;我们不能改变别人,却可以改变自己。其实,人与人之间并无太大的区别,真正的区别在于心态。所以,一个人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他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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