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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 盗窃数额从“巨大”辩为“较大”,被告人获轻判!

发布日期:2018-04-13    作者:王佰光律师
盗窃罪
盗窃数额从“巨大”辩为“较大”,被告人获轻判!
承办律师:王佰光律师、李潜律师
案情简介:2016年12月2日,尚某在河西区某地下车库,砸开张某停放此处的白色汽车,窃得车内现金后逃跑。案发后,尚某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抓获并刑事拘留,另侦查阶段,发现尚某于2015年仍有三起盗窃犯罪行为,最终,检察院以盗窃罪罪名向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61,226元,属于数额巨大,检察院量刑建议是3至5年有期徒刑。
高航律师事务所王佰光律师与李潜律师作为尚某的辩护人,对案卷证据、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司法案例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当庭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起诉书》指控的2016年12月2日2时许,在天津市河西区某地下车库的犯罪事实,关于盗窃现金35000元的认定,现有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应根据“疑罪从轻”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认定该起犯罪数额为8000元。2、《起诉书》指控的第二、三、四起犯罪事实,现有证据尚不能达到确实、充分之标准,依法不应予以认定。总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属数额巨大的盗窃犯罪,建议人民法院对尚某在三年以下处刑。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关于对尚某在三年以下处刑的辩护意见,认为检察院指控的尚某盗窃罪名成立,但指控数额有误,纠正后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36156元,属于“数额较大”而非“数额巨大”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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