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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8-04-20    作者:石文辉律师
原告:刘某
被告:某县人民医院
【案情简介】
    201638830分,受害者刘某因头疼、呕吐而到某县人民医院,即被告一处就诊。被告一为受害者进行了CT和心电图检查。检查结果为“右侧额叶出血并破入脑室、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医生表示受害者的病情不能耽误,必须马上动手术,但却以医院无病床为由,要求受害者转院,并于1500分联系某县急救中心,欲将受害者转至某市人民医院。随后被告一仅让受害者在急诊室进行输液,等待救护车的到来,并未采取其他的治疗。当时受害者嘴唇干裂,多次呕吐,病情严重。2016381700分,县急救中心的救护车才到达被告一处。转院时,仅由受害者家属和救护车上的医生一同将受害者抬上救护车,被告一并未进行转院指导,也未告知相关注意事项。救护车上的救护人员并未采取任何急救措施,也未让受害者在最近的被告一处进行抢救,而是将受害者送往某总医院2016381730分,救护车抵达某总医院,入院后受害者出现自主呼吸停止的现象,只能借助气管内插管、呼吸机控制呼吸,如果离开有效的医疗设备支持,随时会死亡,已无救治的希望,2016391830分,受害者去世。
【石文辉律师代理意见】
在此次事件中,被告一在CT检查报告显示受害者“右侧额叶出血并破入脑室、蛛网膜下腔出血”的严重情况下,应将受害者留在本院做进一步的治疗,明确脑出血的原因,但作为省直属的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被告一明知脑出血患者不宜移动、在转院过程中存在极大的风险,仍以无病床为由要求受害者转院,导致受害者在被抬上救护车的过程中发生呕吐而进入昏迷,加重了受害者的病情,延误了其最佳的治疗时间,以致最后的死亡。且被告一明知受害者病情紧急严重,在等待救护车的两个小时内,仅让受害者在急诊室进行输液治疗,而未采取其他的治疗。在受害者被抬上救护车时未进行转院指导,也未告知相关注意事项,导致受害者在此过程中发生呕吐而进入昏迷且未得到及时抢救。
被告一对受害者的诊疗行为未尽到对重症患者应有的诊疗义务,对于受害者的死亡,存在过错且过错与受害者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
一、  医疗费。XXX元。
二、  丧葬费。按本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XXX元,以六个月总额计,丧葬费为XXX元。
三、  死亡赔偿金。按我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统计数据XXX/年计,死亡赔偿金为XXX元。
四、  判令被告某人民医院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合计人民币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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