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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被盗刷19万银行全赔 卡主连串取证动作成胜诉关键!

发布日期:2018-04-20    作者:110网律师

刘女士人在乌鲁木齐,银行卡的存款却在迪拜被人4分钟内盗刷了19万元。刘女士将某银行起诉,索赔损失。3月2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定这19万元是伪卡交易,判决银行全额赔偿。刘女士在遭遇盗刷后的一连串取证维权动作,成为最终胜诉的关键。
去年5月17日凌晨0点09分,刘女士的手机收到银行发来的资金支出短信,告知她的一张银行卡在迪拜通过ATM机取现支出9400余元、手续费100余元;一分钟后,又取现300余元,还有15元手续费。0点12分通过POS机刷卡支出18万余元。4分钟内,两笔取现及手续费加上一笔POS机刷卡共支出19万余元。而事实上,刘女士人在乌鲁木齐的家中,根本没有在迪拜刷卡。
收到短信后,刘女士做出一连串银行卡被盗刷的标准取证维权动作,事后证明非常及时有效:她先是在0点15分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查询上述交易是否属实,并口头挂失涉案银行卡;0点31分拨打110报警,很快,民警到刘女士家中了解情况,并确认刘女士的身份证及被盗刷银行卡均在其本人身上,并未丢失。
上午10点多,刘女士又拿着这张银行卡到附近的银行打印涉案交易明细,了解卡内资金变动情况,并再次确认银行卡就在她本人手中,随后又专门去了派出所报案。
第二天,刘女士启程赴京,在银行办理了书面挂失手续。刘女士认为,自己的银行卡就在身边,肯定是犯罪分子利用伪卡盗刷了她的存款,要求银行为此承担责任。协商无果后,刘女士立即聘请律师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其存款损失1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另外赔偿其赴京挂失协商的经济损失。
银行在庭上仍然不同意赔偿,理由是银行发行的银行卡符合国家标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交易是伪卡交易。而且,银行卡为凭密消费,如果发生伪卡交易,则表明刘女士泄露了密码,刘女士应当对密码保管不善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银行卡的几笔交易地点均在国外,且需要持有实体卡进行操作,刘女士提交的证据表明,在涉案交易发生的20分钟内,她本人持有银行卡且身在乌鲁木齐。以一般常识而言,人或卡在这一时间段于两地之间转移的可能性非常低,因此法院判定涉案交易非刘女士本人操作,系伪卡交易。使用伪造的借记卡做出的交易请求及银行的转账、付款行为对刘女士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而银行未提出证据证明刘女士对密码泄露具有过错,因此银行认为刘女士应当对密码保管不善承担责任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给付刘女士1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至于刘女士索赔的交通损失,法院认为该费用之所以发生,是案外人行为所致,并非银行侵权的结果,且双方合同对上述损失的承担并无约定,因此没有予以支持。



这类事件关键是要证明卡未离身、涉案交易属伪卡交易,及时挂失和报警是必须要做的,但如果可以的话应该尽早去银行持卡交易一次,如果银行下班或附近没有银行,先在ATM机上操作一次也是有效的。
如果完成了以上举证,银行又无法证明储户对银行卡信息和密码被盗有过错,那就应当由银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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