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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河北某超市有限公司、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发布日期:2018-04-20    作者:陈艳律师

王某与河北某超市有限公司、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关键词:未签劳动合同 高级管理人员 拖欠工资 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
一、本案事实
王某于2006年8月应聘进入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超市”)处做储备干部,后经过某超市安排,在福建、安徽等店面分别担任大区高级经理、店长职务。2015年9月进入某超市的独资公司-河北某超市处,担任店长一职,工作期间多次安排加班。自2017年2月20日开始,河北某超市安排王某去山西某超市参加业务培训,直到2017年4月7日被调回,此期间,河北某超市未向王某支付任何报酬,4月7日调回后,又被单位单方调低工资,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处提出异议无果,申请人咨询律师后于2017年6月9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邮寄方式向单位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同日,河北某超市在超市门店张贴了《关于王某旷工公告》,并以王某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二、法律服务
本律师依法接受王某委托后,指导王某从解除劳动合同开始,搜集相关证据,起草相关法律文书、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河北某超市向王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支付拖欠、克扣王某的工资及未发放工资报酬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加班加点工资、未休年休假的工资等共计二十余万元;同时,因河北某超市系一人公司,其股东某超市应当作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其有证据证明其股东财产未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
最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申请人的大部分意见,作出裁决。因单位不服,将该案起诉到一审法院,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意向,河北某超市一次性支付给王某裁决书上的所有赔偿数额,共计二十余万元。
三、思考
劳动者在遇到单位单方调整其工资的情况下,固然会心有不满,可有意的收集对己方有利的证据更为关键,尤其是在不清楚收集什么证据的情况下,必须要向专业律师请教,在律师指导下,收集相关证据。既然纠纷已经不可避免,为了维护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不如在纠纷发生前就委托律师为你个人维权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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