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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津大妈持枪案”到“内蒙农民收购玉米案”看刑案定性

发布日期:2018-05-03    作者:钟如超律师
 天津赵春华持枪案一审法院量刑过重,二审改判缓刑、内蒙王力军收购玉米案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最高法指令再审获判无罪。
基本案情一、天津赵春华持枪案
天津51岁的赵春华在街头摆射击摊打气球,在公安机关巡查中被抓。在她的摊位上查获枪形物9支及相关枪支配件、塑料弹,其中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天津市河北区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6个月。二审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上诉人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基本案情二、内蒙王力军收购玉米案
王力军系永胜村农民。20142015年间,王力军从周边农户手中收购玉米。2015年底,经群众举报,王力军因无证收购玉米被工商局等相关部门查获,随后他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6415日,王力军被临河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他退缴的非法获利人民币六千元,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书显示,临河区法院认为,王力军违反法律规定,未经粮食部门许可及工商机关核准颁照,非法收购玉米,非法经营数额21万余元,数量较大,判其犯非法经营罪。而2016914日,国家粮食局出台规定,对收购粮食资格的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农民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20161216日,最高法就此案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由巴彦淖尔中院再审。
如今,再审的无罪判决书已经送达到了王力军手里。
 
    从上述两案看刑案定性及量刑
    刑事案件办案人接到案件时该如何对案件定性,引用一位基层检察院专职委员的意见,“我们办案人收到案件时,首先要对案子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嫌疑人主观上有没有犯罪恶意、其行为是否恶劣、其结果有没有社会危害性,如果我们办案人能先问自己三个问题,在对案件定性时会更加准确公正,也可避免自身办案失误”赵春华行为从行为以及现行法律上看,构成犯罪是无疑的(且不提公安部枪支鉴定标准),
赵春华持枪案从法律上讲,其持有枪支符合公安部枪支鉴定标准(该标准是否争议暂且不提),依法定罪并非错案,但其确是没有主观恶意,其摆摊行为在全国大街小巷也并非罕见,其危害从实际结果看确实没有,或许会对社会秩序、公共安全造成隐患。
王力军收购玉米案,且不提农民收购玉米已无需核准办证,从其主观上看,无非是养家糊口,行为在各地农村也是常见,且并无实际危害后果,对社会秩序的影响也似乎没有。
以上两案在某种程度上看,反映出办案人的一些办案思路,对刑案定性时侧重刑法及相关解释的条文,或许是整日的案牍累累让办案人无力思遐,忽视了刑罚的意义。
引用收购玉米案王力军的话,“我本是普普通通的农民,突然变成了罪犯,不仅收不成玉米,没了收入来源,判了缓刑后,我在社区矫正,想出临河区,还要跟司法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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