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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8-05-07    作者:110网律师
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于武汉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武汉市青山区。2015年8月22日因盗窃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病未执行)。2015年8月31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辩护人陈亮,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6)9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资晓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辩护人陈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2015年8月22日至2016年7月16日期间,先后3次在武汉市汉阳区、江汉区中百超市,采取趁人不备窃取白酒后溜门逃走的方式,作案3起,盗得白酒7瓶,共计价值人民币860元。具体事实如下:2015年8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在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小道中百超市内,盗得价值人民币128元的毛铺酒1瓶。2015年8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在武汉市江汉区江汉二路中百超市内,盗得4瓶白酒,共计价值人民币356元。2016年7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在武汉市汉阳区拦江路中百超市鹦鹉花园店内,趁营业员不备之机,将2瓶黄鹤楼牌15年42度生态原浆白酒放进事先准备的黑色背包里,绕开收银台溜出店外。经鉴定,2瓶白酒价值人民币376元。2016年7月16日,被告人盗窃作案后,被中百超市员工追回并报警。公安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将被告人抓获归案。上述全部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被盗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证人彭某、刘某、李某,黄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被告人张X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陈亮辩称被告人张X华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赃物已全部追回,可以从轻处罚的观点,与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X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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