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辩护案例 >> 查看资料

朱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8-05-07    作者:110网律师
 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  辩护人陈亮、陈菁炜,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6)1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3日9时许,被告人朱某在本市江汉区流通巷江通3门5-3号店内,趁被害人熊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货物上的单肩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5000余元及价值人民币2600元的IPHONE6PLUS(16G)移动电话机1部。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根据线索于2016年10月10日将被告人朱某抓获归案。赃款赃物均已灭失。被告人朱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熊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具有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朱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朱某具有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刑期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2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薛菲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鹞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丁云龙律师
江西赣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