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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一方重婚引起的离婚案件,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8-05-07    作者:刘琬琳律师
一、由于一方重婚引起的离婚案件怎样处理
《婚姻法》第23条规定,征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夫妻一方,是一种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一方重婚引起的离婚案件情况较为复杂。
(1)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因重婚而提出离婚的,应按照国际惯例1983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签发的[83]法研字第14号文件《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规定,首先由刑庭处理重婚问题。”经法院刑事审判,依法解除重婚关系并对重婚犯罪分子予以刑事制裁后,对方仍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可准予离婚。
(2)重婚一方起诉要求与原配偶离婚
如果重婚方首先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法院经调解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可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判决准予离婚。
(3)由于反抗强迫包办婚姻,或者一方受虐待,要求离婚得不到支持,反遭到迫害,因而外出与人重婚的,可不按重婚对待,该方坚决要求与原配偶离婚的,应做好工作,调解或者判决准予离婚。已登记的后婚自前婚解除后方为有效,如果后一办理的,则应补办登记手续。
(4)已婚妇女因严重自然灾害或被拐卖,外流与他人重婚的,一般可不按重婚论处。发生纠纷时,原则上应维持原来的婚姻关系,尽量调解促使其与原夫和好;如果原来夫妻感情不好、女方坚决不肯回去,或者外出重婚已有多年与后夫感情很好,已生育子女的,可说服原夫面队现实,调解或判决离婚。
(5)在离婚案件上诉期间,一方与他人结婚引起纠纷的,应查明原因,不应一律按照重婚处理。
对于因重婚引起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离婚的,应在子女抚养、等方面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
>二、重婚行为如何认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
(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
(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朋戚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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