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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窘”在立法模糊
www.110.com 2010-07-17 07:41

  新闻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稿提出,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公民依法提起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据《人民日报》

  政府信息公开是个老问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政府和公众就因为公开的内容而各执一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可是具体的实施中,公众往往发现事与愿违。譬如河南南阳青年王清,就因向181个政府部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被疑为 “间谍”。

  在笔者看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所以难落实,原因之一在于公开的内容定义模糊。

  例如,2007年完工的上海市一家变电站的12根高压线,从青浦区金米村和大联村十几户人家的房顶上方穿过,犹如横在这些人家心口上的一把剑。2008年5月26日,也就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的第26天,在住户向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提出提供规划附图申请后,上海市黄浦区法院以高压线线路图属于国家秘密为由,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

  的确,按照《建设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设市城市电力、电讯、给排水、供热、供气、防洪、人防各专业工程的整体规划、现状图及管线的综合图文资料,属于秘密级的国家秘密……

  遭遇“国家秘密”的不止南阳的王清和上海青浦区的住户,“法律打架”再加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公开范围本身界限模糊,公众的知情权也就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笔者注意到,高法的这份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明示了“涉及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涉及个人隐私”等六种情况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究竟哪些才是“国家秘密”?这个问题还是没有回答明白。

  对此,笔者认为立法部门应该对什么该公开、什么是国家秘密进行明确的界限划分,让公众明了、知情。

  本报特约评论员煜吉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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