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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

发布日期:2018-05-10    作者:刘琬琳律师
案情简介:受雇佣干活
2016年9月,原告受被告雇佣到其承建的河北省阜平县建设工程施工,承诺工资每天250元。施工结束后,经被告核定,共欠原告工资875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亦各种理由推脱不予支付。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劳动报酬8750元。
法院判决:被告薛某支付原告吴某工资款8750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原告吴某经人介绍到河北省热电除尘设备安装工地工作,实际上班天数为30天,每天工资为250元。2016年10月27日,被告薛某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金额为8750元。截至起诉之日,原告工资未得清偿,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经人介绍到河北省热电除尘设备安装工程工地工作,原告到阜平县后,由被告薛某将原告接到工地上班。原告在该工地期间的的生活及工作均由被告安排和解决。2016年10月27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证明原告在保定市干活的工资共计8750元,并由薛某以证明人的形式签字认可。被告薛某辩称雷某才是雇佣原告干活的老板,但薛某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且雷某本人予以否认,雷某称其仅为中间人。另,薛某辩称其是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才为原告出具的欠条,薛某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结合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以及证人证言,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事实的雇佣关系,被告作为雇主应承担支付原告工资款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薛某支付原告吴某工资款8750元。
律师说法: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
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以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
(一)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而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就更为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
(二)关系主体间的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仅具有平等性,而且具有隶属关系。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是相对独立的,两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三)关系适用的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调整,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而雇佣关系主要受民法调整,包括《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四)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关系主体间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而雇佣关系主体之间产生劳动纠纷,则适用民事争议处理程序,当事人可以采用仲裁或者诉讼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可根据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并非诉讼的前置程序。
(五)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到人身损害后,相对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同。(六)受国家公权力的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许多方面受到国家的干预。而在雇佣关系中,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是通过双方的自由协商来确立的,贯彻的是私法中的“契约自由”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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