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036 被拆迁人领取补偿安置款之前就实施拆除房屋的行为违反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拆迁
发布日期:2018-05-13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原告王某某与被告XX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除行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5行初5号)
【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XX高新区管委会是红星村六、七、八组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征迁主体,XX高新区白杨办事处具体实施的房屋拆迁行为应视为被告的委托行为,被告下属的XX高新区白杨街道办事处所组织对红星村六、七、八组范围内的房屋实施的拆迁行为的后果应由被告承担。本案中,原告王某某家庭人口2人,补偿安置的对象为原告王某某、吴淑琴。原告王某某年逾七十岁,原告之子王君代原告签订《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选取接收安置房也符合常理。但被告下属的白杨街道办事处在原告领取补偿安置款之前就安排组织红星村委会实施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反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故其拆迁行为程序违法。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2016年9月25日拆除原告王某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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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018.为道路绿化而征收,但市政府并未就发布征收拆迁决定,行为违法。
Z014. 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征求公众意见。
Z010.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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