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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离家出走可以申请离婚吗

发布日期:2018-05-18    作者:戴允丝律师
案例简介:妻子出走多年返家诉离婚  今年36岁的何某某是江油市某镇农妇,1998年12月与当地村民杨某某结婚,同年生育女儿小杨。2004年2月,何某某外出打工,离家后就断绝了与杨某某父女的一切联系。杨某某通过多种途径联系妻子,但一直没有联系上,杨某某从此独自和女儿生活。今年2月,何某某返回娘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称婚前对杨某某缺乏了解,婚后杨某某脾气暴躁,经常无故打骂她,她被迫外出打工,分居十多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准予她与杨某某离婚;婚生女小杨今后由她抚养,由杨某某承担女儿的抚养费,并要求分割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法院判决:妻子须补偿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某外出近12年,与杨某某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何某某起诉离婚,理由正当,应当予以支持。子女长期随被告生活,也表示愿意继续随杨某某生活,故应该由杨某某抚养子女,由何某某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杨某某要求何某某补偿子女抚养费的请求,符合规定,应予支持,但杨某某要求原告给付精神损失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判决,准许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婚生女小杨由被告抚养,何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自2005年1月起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其中截至2014年12月的抚养费3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之后每月25日前付清;驳回何某某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律师说法:夫妻子离家多年诉离婚,丈夫能否向其索要女儿抚养费公民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自愿结婚或离婚,但作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在本案中,何某某外出近12年,对子女未尽抚养义务,故应当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支持杨某某要求何某某给予经济补偿的请求,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子女长期随杨某某生活,也表示愿意继续随杨某某生活,故应该由杨某某抚养子女,由何某某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杨某某要求何某某补偿子女抚养费的请求,符合规定,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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