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集资诈骗案例
发布日期:2018-05-23 作者:姚艳艳律师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史某某、郭某某等人共同商量成立上海沪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乾公司”)并于同年5月正式开展“P2P网上吸存业务”.同年7月,被告人周某某任沪乾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先后与刘某某、史某某共同掌握资金,沪乾公司实际并无运营资金和能力。
周某某、刘某某、史某某、郭某某、王某某明知公司无任何投资项目,仍授意他人或本人参与制作假“标”骗取群众投资;伪造转账凭证虚构群众投资的资金被用于该假“标”;虚构上海某塑胶有限公司为沪乾公司提供全额担保;在客户未投满“标”时,由陶某某等人负责用虚拟资金以“马甲”账户买满假“标”,且在公司资金链断裂后继续前述操作。
2015年2月,被告人陈某任沪乾公司线下负责人,并先后聘用了多名线下业务员,通过发放传单,打电话等形式,向不特定的社会群众开展了高息“线下投资理财业务”,周某某等人则以伪造的某塑胶公司的担保合同骗取群众投资。
经审计,沪乾公司通过线下签订投资协议,吸收29名投资人投资款人民币358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尚未偿还354万余元。通过线上平台,吸收154名投资人投资款28,62万余元,尚未偿还8,97万余元。上述资金实际被周某某、刘某某、史某某、郭某某等人无抵押无息给他人、侵吞、暂支、支付前期投资群众的利息、公司运营等。
法院判决:
周某某、刘某某、郭某某、史某某、王某某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五年不等,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
集资诈骗罪及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姚律师提醒:
近年来,P2P网络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典型业态发展迅猛,但是在法律性质模糊、监管措施缺位的情况下,行业发展鱼龙混杂,泥沙俱下,P2P甚至成为犯罪分子非法集资的新工具、新名目。本案就是这样一起典型案例,周某某等人在沪乾公司无运营资金、无生产经营项目、无投资渠道的情况下,以P2P网络借贷为幌子,采取假债权、假担保、“马甲”买标等方式募集资金,是典型的庞氏骗局。
为保证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建议金融监管部门进一步完善行业规则,督促合规经营,保护投资人利益。社会公众在投资新兴金融行业时,切忌只关注高额回报承诺,应对所投行业性质、风险有充分了解后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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