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辩护案例 >> 查看资料

徐某2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8-05-30    作者:潘怀宣律师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2,男,1971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
辩护人桑律师,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1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2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7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2及其辩护人桑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31421时许,被告人徐某2在本市闵行区普乐路XXXXXXXXX室内,因承租房的居住问题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口角进而互相扭打,其间,被告人徐某2殴打被害人头面部等多处,致被害人张某某面部、双耳、胸部软组织挫伤,左胸第6肋骨骨折,右手第4/5掌骨完全性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2017418日,被告人徐某2至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未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承认指控事实,且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施xx、证人穆某某、胡某的证言证实,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上海耸屹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徐某2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自首的条件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其他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二百三十四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二百三十四条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一款"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2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418日起至20182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长黄XX
人民陪审员陆XX
人民陪审员殷XX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XX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李德力律师
福建莆田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