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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着男儿装诈骗女子不知与其相恋两年

发布日期:2018-06-12    作者: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2013年,小敏在网上玩游戏时认识了家住河南商城县的男孩“王哲”,随后两人互相加了QQ。不久,小敏坐车到郑州和“王哲”见了面。小敏对“王哲”的印象很好。201412月份,“王哲”称想先到北京把房子过户一下,可父亲的矿上出事暂时没有钱。当时,“王哲”还信誓旦旦地表示,将会把房产过户到小敏的名下。临走前,小敏的母亲给“王哲”准备了9000元钱让他带走。一周后,“王哲”回到沁阳,并送上了一本房产证,房屋所有人赫赫写着小敏的名字。今年5月,“王哲”谎称要去四川打工,再次向小敏索要3000元钱。之后,二人一直两地分居,小敏经常给“王哲”买些吃的用的发快递。一次,“王哲”在电话里称,活着没什么意思,想早点结束生命。因为着急,小敏赶紧拨打四川警方电话,想赶快找到“王哲”。当四川警方来到“王哲”的住址时,只发现一个女孩,该女孩称“王哲”是自己的男朋友,因为“王哲”好吃懒做,自己已经和他分手。女孩的话,让小敏恍然大悟,得知自己被欺骗后,小敏再次报警。警方在6月,“王哲”回到沁阳,当和小敏在沁阳市怀府广场游玩时被沁阳市公安机关抓获,警方在核对身份证时,发现“王哲”身份证上的名字叫王某,是个女的,王某如实供述其罪行。据她交代,两人在相处两年多时间里,“王哲”分别以父亲被打需要处理事宜、四川打工需要路费等名义,让小敏分7次给他钱,共计人民币20001元。
法院审理结果: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假扮男生,与一女子以谈恋爱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备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案件犯罪嫌疑人用女扮男装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千奇百怪的手段往往会蒙蔽人的双眼,所以,在利用网络交友一定要慎重小心,对于对方的个人信息、工作方式等基本的内容要准确掌握。

此文是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树英律师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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