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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拖欠补偿款称协议违反文件

发布日期:2018-06-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因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粮食局周边地块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淮南居民李某位于淮南市西村南苑小区的103.4平方米房屋及50平方米自建房被征收。按照潘集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潘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成为房屋征收部门。

2014年11月20日,潘集区建委与李某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其中第五条(6)项约定,潘集区建委给予李某“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自建房补偿款合计33万元整”;第十四条约定,建委同意在李某签约后,先期支付总补偿款中的10万元,余款23万元经李某同意在2015年1月30日前支付,逾期视为违约,同意每月支付给李某23万元的20%,作为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潘集区建委支付补偿款10万元,剩余23万元未按约定支付。李某遂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潘集区建委给付补偿款23万元及违约金18.4万元。

庭审期间,建委提出,补偿协议的相关条款与政府文件不符,应确认为无效。

田家庵区法院一审后,判令潘集区建委向李某支付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自建房补偿款23万元,以及违约金两万元。一审判决后,潘集区建委提出上诉。近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政府文件不能作为违约依据

■以案释法

法院认为,潘集区建委是政府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部门,具有签订涉诉的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资格。《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系潘集区建委为实现其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李某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该协议约定系公平协商达成的合意,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潘集区建委提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相关条款与淮南市政府的淮府办[2011]99号文以及《潘集区老城改造原粮食局周边地块(金域国际城)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不符,损害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应确认无效。但法院认为,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条款损害了国家及公众利益,且上述政府文件及征收补偿方案,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评价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效力的依据。对房屋征收部门以补偿协议违反政府规范性文件、补偿协议与征收补偿方案不一致作为抗辩理由不履行补偿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因此,李某依约履行义务后,潘集区建委即应支付约定款项,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李某要求建委承担每个月4.6万元的违约金的诉请,法院认为明显高于损失,应适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兼顾合同的履行状况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将违约金总额酌减为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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