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未登记但确已共同生活,彩礼应否返还?
发布日期:2018-06-14 作者:石文辉律师
问: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又共同生活,彩礼是否该予以返还?
答:根据《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50条明确表示,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是否有怀孕生子,彩礼是否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消费支出,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相关法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征求意见稿2015年12月)》
关于返还彩礼问题
第10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指男女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50条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针对的是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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