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网络造谣侵犯商店名誉权,律师介入获赔礼道歉
发布日期:2018-06-20 作者:110网律师
【委 托 人】佛山***宠物店(原告)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代理结果】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钟淑华律师、袁雄飞律师、刘作朋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被告霍*祥、何*平在佛山***宠物店以4000元买了一只蓝母猫。随后不久,猫生病死亡,被告认为是我方卖的是本身有病的猫只,因此要求我方进行赔偿,但是我方予以拒绝,认为我方所交付的猫只是没有任何问题。于是被告霍*祥、何*平以网名“黑赫拉”在各大网站、百度贴吧开始大肆造谣,造谣宠物店卖有病的猫、星期猫,有损我方宠物店的声誉,因此我方当事人希望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接受委托后,及时和当事人了解了整个交易的过程,认为被告在没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在百度贴吧等网站散布虚假的信息,对我方当事人的权益已经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属于名誉权的侵权。因此办案律师及时委托公证处,对网上所散布的谣言进行取证,固定相关证据。随后办案律师检索了大量的名誉权纠纷的案件,认为本案的主要关键在于如何证明对方就是实际侵权人。因为对方的账户名均是虚拟的,我们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就是散布谣言账号的使用者,因此办案律师及时和法院沟通,表达了取证的困难,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对百度贴吧所绑定的IP地址进行调查。根据我们的申请,法院向百度公司调取了账号所绑定的手机及IP地址,我方再次申请法院对该手机的实名注册及该IP地址的实际地址进行调查,法院通过向电信公司及联通公司调查,最终确定了IP地址所在地就是被告的公司。同时该手机也是被告使用,通过以上证据,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就是侵权责任人,支持了我方诉讼请求。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何*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删如下:
除以“黑赫拉”名义在互联网百度贴吧之佛山宠物吧、佛山猫吧、禅城吧发表的《又一家卖星期猫,病猫的黑心店各位爱猫人士请留意》网贴及同名跟贴言论;
二、被告霍*祥、何*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百度贴吧之佛山宠物吧、佛山猫吧、禅城吧上刊登致歉声明(内容须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查许可)向原告佛山市**宠物店赔礼道歉,恢复原告名誉;
三、被告霍*祥、何*萍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宠物店支付经济赔偿款3000元;
四、被告霍*祥、何*萍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四、争议焦点
被告霍*祥、何*平是否是侵权主体
五、律师点评
虚假散布消息,对他人名誉造成影响的,构成名誉权侵权,理应终止侵权,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就是名誉权纠纷侵权案,被告在晚上散布虚假消息,严重影响店铺声誉,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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