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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网络造谣侵犯商店名誉权,律师介入获赔礼道歉

发布日期:2018-06-20    作者:110网律师
【案    号】2016)粤0604民初11722号、(2017)粤06民终7983
【委 人】佛山***宠物店(原告)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代理结果】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钟淑华律师、袁雄飞律师、刘作朋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被告*祥、何*在佛山***宠物店以4000元买了一只蓝母猫。随后不久,猫生病死亡,被告认为是我方卖的是本身有病的猫只,因此要求我方进行赔偿,但是我方予以拒绝,认为我方所交付的猫只是没有任何问题。于是被告*祥、何*网名黑赫拉在各大网站、百度贴吧开始大肆造谣,造谣宠物店卖有病的猫、星期猫,有损我方宠物店的声誉,因此我方当事人希望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接受委托后,及时和当事人了解了整个交易的过程,认为被告在没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在百度贴吧等网站散布虚假的信息,对我方当事人的权益已经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属于名誉权的侵权因此办案律师及时委托公证处,对网上所散布的谣言进行取证,固定相关证据。随后办案律师检索了大量的名誉权纠纷的案件,认为本案的主要关键在于如何证明对方就是实际侵权人因为对方的账户名均是虚拟的,我们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就是散布谣言账号的使用者,因此办案律师及时和法院沟通,表达了取证的困难,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对百度贴吧所绑定的IP地址进行调查根据我们的申请,法院向百度公司调取了账号所绑定的手机及IP地址,我方再次申请法院对该手机的实名注册及该IP地址的实际地址进行调查,法院通过向电信公司及联通公司调查,最终确定了IP地址所在地就是被告的公司同时该手机也是被告使用,通过以上证据,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就是侵权责任人,支持了我方诉讼请求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删如下:
除以黑赫拉名义在互联网百度贴吧之佛山宠物吧、佛山猫吧、禅城吧发表的《又一家卖星期猫,病猫的黑心店各位爱猫人士请留意》网贴及同名跟贴言论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百度贴吧之佛山宠物吧、佛山猫吧、禅城吧上刊登致歉声明(内容须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查许可)向原告佛山市**宠物店赔礼道歉,恢复原告名誉;
三、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宠物店支付经济赔偿款3000;
四、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
 
四、争议焦点
被告*祥、何*是否是侵权主体
 
五、律师点评
     虚假散布消息,对他人名誉造成影响的,构成名誉权侵权,理应终止侵权,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就是名誉权纠纷侵权案,被告在晚上散布虚假消息,严重影响店铺声誉,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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