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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不具备行胃癌根治术医院扩大手术范围的病例损害后果应找准

发布日期:2018-06-21    作者:马家强律师
尚不具备行胃癌根治术医院扩大手术范围的病例泰安专业医疗纠纷律师提示损害后果应找准 手术切除了胃大部组织构成伤残,但对于胃大部组织切除构成伤残并无过错,不应就此承担责任。 案情:原审法院认定在山东省xx医院临床诊断为:胃窦溃疡,将胃窦粘膜送交病理检查,病理诊断为胃窦:腺癌。山东大学xx医院在未另行做病理检查的情况下依据山东省xx医院的病理检查结果为于连英行胃癌根治术。2009年术后病理图文报告单病理诊断:胃窦慢性溃疡(2个),部分腺体轻度不典型增生,淋巴结(5枚),呈反应性增生。最后诊断:胃溃疡。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山东大学xx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实施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手术范围扩大的不良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针对异议该鉴定中心作出情况说明如下:1、本案中实际情况具备行胃大部切除术的手术指征,但尚不具备行胃癌根治术(胃大部切除+淋巴结清扫)的手术指征,故本中心鉴定意见书中“手术范围扩大”是指:胃癌根治术中的淋巴结清扫。2、就现有病史资料,损害后果除手术范围扩大外,未见其他损害后果。请况说明如下:1、本案中,据术前胃镜报告,其“胃窦窦前壁及大弯侧可见3个溃疡”。据相关报道及研究,胃窦大弯侧的溃疡有较大的恶变可能,故以实际情况具备行胃大部切除术的手术指征。2、至于患方异议中所提的保守治疗也可能治愈的假设性问题,本中心无法做出明确的回答。3、至于医方存在病历资料修改的事实问题,由法院进行查明,但异议中所提的出院记录的修改内容,不影响本中心对于最终鉴定意见的判断。 山东海右司法鉴定所对于连英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手术切除胃大部分胃组织)伤残等级:八级伤残。该鉴定所针对异议作出答复,1、本司法鉴定所由司法鉴定人独立鉴定,其他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不是依据的资料。2、胃大部切除后,病理报告为:胃窦部慢性溃疡。胃窦部慢性溃疡可采取保守治疗。医方在误诊(误诊为胃癌)的前提下做了胃大部切除,故其损害后果是手术切除了胃大部组织。3、根据以上两条,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评定》之规定,评定八级伤残是公正和准确的。2014年12月10日,该鉴定所针对山东大学xx医院对手术范围扩大(胃癌根治术中的淋巴结清扫)所导致的损害后果及构成的伤残等级出具补充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手术扩大所导致的损害后果:目前无明显损害后果。二、伤残等级:达不到评残标准。 原审法院认为在山东大学xx医院就诊,仅凭借于连英在山东省xx医院做的病理报告就实施了胃癌根治术,而未再另行做病理检查会诊,致使被误诊为胃癌,因此,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及说明,山东大学xx医院的医疗过错是与手术范围扩大的不良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且,鉴定机构已明确说明:手术范围扩大是指胃癌根治术中的淋巴结清扫,可见损害后果是胃癌根治术中的淋巴结清扫,而且,损害后果除了手术范围扩大外,未见其他损害后果。另山东海右司鉴补充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认为:一、手术扩大所导致的损害后果:目前无明显损害后果。二、伤残等级:达不到评残标准。因此,原审法院酌情支持英医疗费12145元;护理费标准,酌情支持7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审法院亦酌情支持150元。对残疾赔偿金,主张残疾赔偿金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损害后果,原审法院不予支持。鉴定费5200元,系其自行鉴定而产生的费用,不属于赔偿范围,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依据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山东大学xx医院的医疗过错与手术范围扩大的不良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后该鉴定中心针对双方当事人就鉴定意见提出的异议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明确,据术前胃镜报告,实际情况具备行胃大部切除术的手术指征,但尚不具备行胃癌根治术(胃大部切除+淋巴结清扫)的手术指征,“手术范围扩大”是指胃癌根治术中的淋巴结清扫。医院的过错在于不应实施胃癌根治术中的淋巴结清扫。因此,虽然依据山东海右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其答复,因手术切除了胃大部组织构成伤残,但对于胃大部组织切除构成伤残并无过错,不应就此承担责任。且依据提供的山东省xx医院的病理报告实施手术,也并不违反诊疗规范。对于因行胃癌根治术中的淋巴结清扫造成的损害后果,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及山东海右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均为未见其他损害后果或目前无明显损害后果,故原审酌情作出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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