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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以内部调动避签无固定期合同属侵权

发布日期:2018-06-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3家关联企业工作12年 因内部频繁调动难签无固定期合同

工会法援促纠纷和解 员工获7.2万补偿

在鑫乘诚三家公司工作12年的周溪茜,因2008年前单位未缴社保又拒绝补缴,且拒不支付赔偿而主动辞职,随后申请维权。近日,经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提供法援,单位与她达成调解协议,周溪茜获得7.2万元补偿。

财务主管入职12年

因未缴社保辞职

2017年1月5日是农历腊八节。早晨,喝完腊八粥的周溪茜没像往常一样开车去上班,而是联系快递公司给单位发了一个快件,内容是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我是2005年1月5日被鑫乘诚公司聘用的,当时的岗位是在财务部做出纳员。”周溪茜介绍,她入职的这家公司经营酒店、洗浴、健身、餐饮等服务项目,有多家连锁机构,在行业内算得上是龙头企业。所以她上班后努力工作,领导让干什么她二话不说就去,一直工作到2017年。

她说:“鑫乘诚是连锁经营,隔几年公司就会对员工进行内部调动。2005年我入职时在鑫乘诚休闲中心上班,后来更名为金全国际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1月1日把我调到鑫乘诚京城西郊店,后来更名为鑫乘诚洗浴中心;2010年1月1日起我开始在鑫品品牌管理公司工作。算起来我在该企业一共干了12年,职务也从一个普通出纳员升为财务主管。”

能在一家单位连续工作12年,起码说明该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是很高的。那么,周溪茜为何还要主动辞职呢?

周溪茜说:“从2005年1月5日入职到2007年12月31日这段时间,公司未跟我签订劳动合同。虽然单位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跟我签订劳动合同了,但我在2016年12月因办理居住证查询社保缴费记录时,突然发现单位在2010年以前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从2010年1月起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于是,我找单位要求补缴,可单位不同意,我只好依据法律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单位收到周溪茜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给她发了一个《告知函》,该函的内容为:公司同意你主动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请求,但你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提及的所有诉求,经公司调查了解后认为不属实。请你于2017年1月25日来公司办理工作交接,然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若到期未来办理,视同你自动离职。

周溪茜按单位要求,去单位办理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双方自此解除了劳动关系。

勤勤恳恳工作了12年,合法权益却没有得到保障,周溪茜决定维权,便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金全国际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鑫乘诚洗浴中心、鑫品品牌管理公司等三家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应向其支付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生育津贴差额、周六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同工同酬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0万元。

员工申请劳动仲裁

工会助力维权

仲裁委受理了这起劳动争议并确定开庭日期后,周溪茜心里有些忐忑:“单位是一家有影响的大企业,各方面的关系多,我只是个普通劳动者,胳膊拧不过大腿,万一这官司打不赢怎么办?”

得知工会有免费的法律援肋服务后,她来到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援。经审核,周溪茜是农业户籍,符合受援条件。于是,该中心指派工作人员于益为她代理此案。

开庭时间临近,于益赶紧约周溪茜当面谈话了解案情。

听完介绍,于益接过周溪茜递过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只见上面写道:本人于2005年1月5日入职,因你方未依法给本人缴纳2005年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未足额给本人缴纳2011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我决定于2017年1月5日起与你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以下补偿:1、补缴2005年1月至2010年12月未缴纳的社保费;2、补缴2011年1月至2016年12月未足额缴纳的社保费;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请你方于2017年2月5日前办理交接及补偿手续,并结算当月工资。若有延缓,工资将结算到办理日止。

周溪茜说:“我是用顺风快递邮寄送达的。虽然单位未签收,但我手里有快递单,上面的物流信息显示单位已收到这个邮件。”

于益点点头:“你入职后曾在三家公司工作,而这三家企业都是单独法人、独立经营的公司。从你的叙述和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等问题都发生在2008年以前,与你最后供职的鑫品品牌管理公司没有直接关系。除非能证明三家企业有关联关系,否则你的诉求很可能得不到支持。另外,因为入职时没签劳动合同,还要证明你的入职时间。”

周溪茜面露难色:“我这官司能打赢吗?”

于益安慰她:“别急,让我再仔细看看。”

把所有证据材料研究了一遍,于益发现在劳动合同中有一份书面变更,其内容是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发生变化。她随即到工商部门网站上进行查询,发现这三家公司的法人均为同一人,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内容来看,三家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在周溪茜2010年12月的考勤统计表中,她发现“上岗日期”一栏中写的是2005年1月5日;在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的员工薪资明细表中,上面显示周溪茜的上岗日期为2005年1月5日;在一份劳动合同中,单位注明的周溪茜工作起始时间为2005年1月5日。

看完这些,于益心里有了底,又帮周溪茜重新计算了各项诉求的数额,告诉她耐心等着开庭。

工会法援促和解

员工获得补偿7.2万

仲裁委开庭审理本案时,被申请人席上应该有三家企业,但只来了鑫品品牌管理公司人事部赵经理一人。等了半个小时,另外两家企业仍未来人,仲裁员宣布缺席审理。

对于周溪茜的仲裁请求事项,赵经理说:“她是2015年1月1日到我们公司上班的,岗位是财务主管,来的当天就与她签订了4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们也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她供职的三家公司都是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我单位与那两家公司没关系,也不了解当时他们之间的情况,所以,我只能说我们公司的情况。我们认可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25日与她存在劳动关系,但她因为与那两家公司的社保问题而主动辞职,我单位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周溪茜反驳说:“虽然三家公司是独立经营,但法人是同一个人,而且鑫品品牌管理公司实际上是总公司,我们每个财务主管分别负责几个店铺和几个公司的财务工作。”

赵经理接着说:“另外,我单位也不同意支付周六加班费,因为她不存在周六日加班的情况,她没有提交过加班申请单。我单位规定,加班必须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才能加班。还有,我们也不同意支付同工同酬工资差额,每个岗位有各自岗位的薪酬,她的工资已足额支付完毕。”

于益说:“周溪茜2013年11月顺产一女孩,休产假128天。当时她在鑫乘诚京城西郊店上班,工资标准为5000元,单位按3000元缴费基数缴纳社保,所以生育津贴存在差额。生育津贴发的是1.3万元,她本人没有拿到,依据法律规定,单位应当给她补发。”

赵经理不同意:“刚才我说过了,那两家公司的事与我单位无关。”

于益向仲裁庭提交了几份证据,指着其中一份说道:“这是申请人的社保缴费记录,上面显示其社保费是由鑫乘诚洗浴中心和鑫品品牌管理公司缴纳的,但缴费时间与劳动合同的时间对不上。比如,刚才赵经理说周溪茜是从2015年1月1日到他们公司上班的,但缴费记录显示他们从2014年6月起就开始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了,请问哪家企业会为其他公司的员工缴纳社保费呢?”

见赵经理不答话,于益又指着另外几份证据说道:“这是三家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从其中的注册、变更内容可以看出,三家公司都是同一个法人,它们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所以,对于周溪茜这起劳动争议案件,虽然那两家公司没有到庭,但鑫品品牌管理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调查取证后,仲裁员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单位表示不同意。

仲裁员说:“以前我们裁过鑫乘诚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现在打到二审了还没完,要是你们继续走法律程序,拖的时间会比较长,效果也未必会好。”

经过与公司领导沟通,赵经理表示可以调解,但只同意给4万元。

周溪茜马上急了:“才给这么点钱,不调解了,还是等裁决吧!”

于益小声劝她:“别着急,哪有调解一下就能达成一致的,总得经过几个来回才成。你心里价位是多少?”“七八万元。”

于益转向仲裁员:“她说的这个数额靠谱,您可以跟单位说说,真要经过一裁两审,最后劳动者得到的赔偿肯定不会低于这个数,要走完全部法律程序,双方所花的时间都是一样的,不仅对劳动者不利,对单位也不利。到时候公司既要进行赔偿,判决书还会在网上公布,这会影响企业的声誉。鑫乘诚是服务性质的企业,在业界也很有名气,调解结案对他们来说更有利。”

仲裁员跟赵经理单独谈话,经过几个来回的协商,单位终于同意支付7.2万元。

记者提醒

关联企业以内部调动避签无固定期合同属侵权

在采访这起劳动争议的过程中,记者了解到鑫乘诚是一个有十几家公司的大企业,其实力完全达到了集团的规模,但它却并非以集团的形式存在。比如,其十几家公司都是单独法人、独立经营的,且注册地、经营内容也不同。虽然是同一法人,但属于自然人股东,公司之间没有相互出资和占有股份,表面上看似乎十几家公司没有关系。

据周溪茜介绍,隔几年单位就对员工进行一次内部调动,把劳动合同期满的人员调到其他公司工作,但岗位、待遇一般不变。这样一来,企业既能留住员工、避免招聘新人的麻烦,又能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同时,还能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周溪茜说:“我在鑫乘诚工作了12年,曾经签过3次劳动合同,完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可鑫品品牌管理公司说我是在2015年1月才来他们这儿工作的,只能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法违规和不胜任工作或者患病、非因工负伤而不能工作等情形而续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在现实中,一些企业总是千方百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像鑫乘诚这样,在即将符合条件时把员工调到其他公司工作,成为公司“合理”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借口。对此,职工要予以重视,遇到此类问题可及时向劳动部门投诉,或者拨打12351职工服务热线咨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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