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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云鹏《新五环之歌》被告,要求赔偿数十万元

发布日期:2018-06-23    作者:张颖律师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作者作品是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且不支付报酬的。因此在法定情况下使用“明星的歌曲”用途非商业用途是不构成侵权的。
本事件中,岳云鹏的改编之前也是得到《牡丹之歌》原唱蒋大为的认可并表示不收版权费。但是“美团”用《新五环之歌》用作商业广告用途,在法律上是构成侵权的。所以,甲公司将该广告曲的改编者岳云鹏、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和“美团”运营商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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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著作权的具体行为有哪些?
从侵权行为来看,对著作权的某项权利进行侵犯的具体行为有以下几种: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
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8)未经法人或委托人的同意,作者擅自将自己创作的职务作品与委托作品发表的
9)未经其他合法继承人的同意,擅自处理共同继承的著作权的。
10)未经作者同意修改作品的。
1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1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16)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17)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18)进口或发行侵犯著作权作品的复制品及为侵犯著作权作品的复制提供条件的。而对于我们所关注的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机械表演权和机械复制权的侵权行为,则主要表现为未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或者放映其作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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