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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参与聚合力,一朝化解陈年案

发布日期:2018-06-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10月31日上午8点30分,红旗法院执行局数十名干警集结完毕,在新乡市红旗法院执行局局长沈志勇和执行法官的带领下分乘三辆车赶赴执行现场,对一件继承纠纷案件的判决内容进行交付。本次执行行动邀请新乡市红旗区检察院民行科、红旗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片区民警以及司法所干警全程参与见证执行过程。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本就是亲人 ,1988年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结婚成家,被执行人王某跟随申请执行人的父母共同生活。1997年12月,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的母亲去世.1998年11月,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的父亲在新乡市公证处进行遗嘱公证,由被执行人王某继承自己全部遗产。申请人王某某认为自己作为女儿对父母的遗产具有继承权,于1999年11月诉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后又上诉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执行人王某虽主张自己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的父亲是父子关系,但户口簿显示王某并非养子,而是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父亲的侄子,所以无法继承申请执行人母亲的遗产,申请执行人母亲的遗产由申请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的父亲共同继承。综合以上情况,法院依法判决被执行人继承四分之三份额,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继承四分之一份额。因位于新乡市XX路的房产未办理房产证,不宜直接判决房屋的归属,法院依法判决该套房屋其中一件房间由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居住使用,剩余的两个房间由被执行人王某居住使用,其余面积双方共同使用。该房屋内33样遗产归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所有。这也是本次执行活动所要交付的全部内容。

为确保交接过程顺利,执行法官提前与被执行人王某进行沟通,希望能够通过说服教育,使被执行人念及亲情,不要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要与社会伦理背道而驰。10月31日,做通思想工作的被执行人王某积极配合法院工作,顺利完成交付工作。

通过现场见证执行工作,随行的代表委员们真实感受到了执行法官的不易及为执行工作所做的努力,交付工作完成后,他们还与执行法官一起对当事双方做矛盾化解工作,促使两位当事人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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