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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与回应:民国广东地区的民间法律生态_离

发布日期:2018-06-26    作者:单义律师
导读::以《广州民国日报》“法律问答”栏为中心。离婚和重婚咨询分别有15则和11则。
论文关键词:“法律问答”,法律生态,离婚,重婚女子财产继承
 
学术界对传媒与法的研究,在对象上,多以《申报》为主体;在地域上,多以上海为中心;在内容上,多以案件追踪报道、法律评论为重点;在结论上,多以凸显传媒单向度的传播作用和作为“第四种权力”的监督作用。[①]本文力图突破“事件史”的局限,以《广州民国日报》“法律问答”栏为中心,试图还原作为传媒的报纸,在沟通民众、律师、国家三者之间的多向度枢纽意义。
顾名思义,法律问答是以一问一答的形式来解决一些法律问题,具体程序是,民众就涉及自身利益或关注的法律问题致函《广州民国日报》,后者再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并将这些问题转给律师,由律师回答后再连同问题一起刊登在报纸上。作为1920年代广州地区发行量和影响力最大的报纸[②],《广州民国日报》是研究1920-1930年代广东社会的重要资料,“法律问答”栏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1920年代后期一般民众对民国法律的认知状况,以及这些法律问题背后所反映出来的广东民众生活状态和变化。

笔者分析,《广州民国日报》社会常识版“法律问答”栏的基本情况如下:
从刊登的周期来看,呈现非连续性的特征。广州民国日报》“法律问答”首次出现于1929年3月20日,至该年年底,一共刊登了98则,[③]一般隔日刊登一次,但有时又较长时间没有刊登,平均大约每3天刊登一次离婚,4月刊载的最多,达21次,11月最少,仅刊载1次。其他月份相对均匀。个中缘由,不甚清楚。
从内容上看,绝大部分是与自身关系密切的问题。数量最为庞大的是关于婚姻问题的咨询,达39则,占总数的39.8%;其次为继承问题,为15则,占15.3%。而婚姻继承问题绝大部分关涉女子,这与1920年代中后期妇女运动兴起关系密切。铺租、欠债和契约问题(共17则,占17.4%)为民间商事纠纷和私人借贷纠纷而起,反映了广东社会商品经济的活跃。强奸、通奸、诱奸等妨害风化现象则是一个历朝历代都存在的问题,民国时代亦如此。4个关于诉讼的问题则是在审判中就具体程序的咨询。其他类包括违警罪、妨害公共秩序、购买法律书籍等论文提纲怎么写。可见,“法律问答”并没有拘泥于一定的形式,凡是读者提出的与法律相关的问题都可以得到答复并见诸报端。详见下表:
 
种类
婚姻
继承
铺租
欠债
契约
风化
诉讼程序
其他
数量
39
15
7
7
3
7
4
16
从提问者来源来看,包括广东各个阶层的各地人士。从“法律问答”中我们大体可以判断提问者的身份,他们大多是文化程度不高的市民(或本就是城里人,或来自农村),有年逾花甲的老人,也有正值花季的女子;有生活无依的贫民,也有任职政府部门的公职人员;有法律知识贫乏的民众,也有精通律法的律师。从问题中透露的纠纷发生的地点和部分问题之后所留下的提问者的地址(一般仅具体到县)来看,绝大部分是广州市民,但也有来自潮州、汕头、揭阳等地的读者。
从答问者的身份来看,报社聘请的都是在广东地区甚有声望的律师为顾问。这98个问题全部由5个律师回答,依回答问题多寡为序,他们是黎浩潮(35)、倪世清(33)、潘元谅(15)、谢英伯(13)、黄策(2)。“法律问答”栏还曾6次刊登他们的姓名和地址,这无疑是在为这些顾问们免费打广告,当然,回答问题越多,其名字出现的次数也越多,这难道不也是一种间接的广告么?广告自然会把未来的当事人引向律师们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现在已无从考察报社与律师们达成的是一种怎样的协议,但毫无疑问的是,这绝对是一种双赢的协议。笔者经多方搜索,对这5位律师情况仍知之甚少。资料最为详细的是谢英伯(1882-1939),此公乃广东梅县人,7岁读私塾,17岁入香港皇仁书院。1902年创办《亚洲日报》,自任主编。1905年创办并主编《时事书报》,1910年出掌《中国日报》主笔,同年任香港中国同盟会会长,1913年任《讨袁报》总编辑。1924年参加国民党一大,后任孙中山大元帅府顾问,其间发起组织法学共济会。国民党改组后,参加西山会议派,任国民党中央监察委员,并先后在上海、广州当律师。1936年任广东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潘元谅是广东南海人离婚,前清监生出身,曾任京师初级检察厅检察官,民国成立后在司法部监狱司第一科任主事。1923年任广东公立警监专门学校校长。从谢、潘两氏的履历来看,被报社聘为顾问的的确不是等闲之辈,由这样的“大人物”来回答普通百姓提出的“小问题”,可见报社甚为明白法律问题含糊不得。
从参与对象来看,是国家、传媒、律师、民众四者之间的互动。民众将法律问题通过传媒(报纸)传递给律师,律师回答这些问题后再反馈给传媒,由传媒提供平台将问答刊登出来,从而完成民众、律师、传媒三者之间的互动。而三者围绕的问题则是代表国家意志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因此,尽管国家始终没有走向台前,但却始终“在场”,国家法律在民间的传播、接受与磨合,通过传媒的“广而告之”,有可能进入立法者的视野,为将来法律的修订提供民间的声音,从而实现国家与民众、律师之间的沟通。

上文已述,婚姻咨询占了总数的近40%,这自然成为笔者首先关注的对象。39则婚姻问答中,离婚和重婚咨询分别有15则和11则。其他则是关于订婚、退婚、盲婚、寡妇再嫁等。这些婚姻问题,既有老问题,又有新问题,老问题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也呈现出新因素。民国社会处于新陈代谢的剧烈时期,传统的婚姻观念和伦理观念受到严重冲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再是缔结婚姻的金科玉律,从一而终被离婚和再嫁取代,自由恋爱结婚让男女关系充满着罗曼蒂克,也让已婚男女对“重婚”头痛不已……这39则法律问答正是对下层民众的婚姻百态的真实记录。我们就选择几则有代表性的问答来加以分析。
15则离婚咨询,离婚的理由大致有三类。一是夫妻感情不合。以这一理由来咨询的有4则。如陈君在17岁时由其父母强行与一个未曾谋面的女子结婚,“时因在旧礼教家族底下,无法脱离”,不得已与该女子生有一子,但夫妻之间毫无感情,“形同陌路”,后陈君外出7年不归,对婚姻消极抵抗论文提纲怎么写。倪世清律师据此认为陈君与其妻确实毫无感情,可以向法院申请离婚。但是,“现行法例关于离婚案件限制颇严,不能仅以夫妻情感不佳即贸然请求离婚”,言下之意是提醒陈君,要想离婚,还得具备其他理由才行。[④]这类咨询的特点是:一、往往由男子提出,二、往往是父母包办的后果,三、往往与妻子育有子女,四、男子往往外出,数年不归。但是,对这些因感情不合而欲离婚的案件离婚,法院却往往不认可。第二类是丈夫久别无音信,妻子提出离婚。如金正廷问,丈夫婚后去往国外十余年不归,可否向公婆提出离婚或登报声明离婚?黎浩潮律师告诉她:“夫在三年以上生死不明,妻得提出离异,但仍须经法院判断,不能登报了之。”[⑤]孙任远被骗和她丈夫结婚,婚后两人闹到公安局去离婚,但丈夫死活不肯离婚,公安局要求丈夫保证送孙氏读书,并不得虐待孙,离婚未遂。后来丈夫外出,半年无音讯,孙氏欲借此登报离婚或向公安局申请离婚。黎律师答曰:未满三年不得据为离异理由,且离婚案件属于法院管辖,不能去公安局呈诉。[⑥]第三类是无法忍受家庭暴力提出离婚。高芳心因父母之命嫁与某,某开始品行端正,后来沾染赌博恶习,以致家计无法维持,但仍向高氏要钱,否则施以拳打脚踢木棒殴击。高氏无法忍受,决意离婚,又考虑到幼女无人抚养。倪律师认为,丈夫的家庭暴力已构成离婚的理由,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至于子女归谁抚养,法院自然会依情理判断。[⑦]由此可见,一、尽管法律上对以感情不合作为离婚理由并无规定,但民间却出现越来越多以感情问题为理由提出离婚的诉讼。二、离婚的主动权并不只在男子手中,妇女已经渐渐意识到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结束不满意的婚姻,这既反映了妇女法律意识和自我意识的提高,也反映了妇女对幸福婚姻的勇敢追求。三、这些不幸婚姻的源头几乎都是父母包办,因此,幸福婚姻必须以自由恋爱为前提渐渐成为青年男女的共识。
离婚又与重婚关系密切。二者都是对原婚姻不满意,重婚则是因为离婚未成,与新欢又难舍难分。试看下例:
问:某甲先由父母盲婚制娶某乙为妻。因性情不合,再用自由式娶某丙为妻,税屋另居,自食其力,历十余年,所生子女,亦十余岁。近某甲因允父母戚友之劝,迁回家中,与某乙同居,约住半年。某甲与某乙夫妻二人,积不相容,常相打骂。甲父闻之,出而干预,谓乙为伊所娶离婚,是正式,丙为乙所娶,是苟合,逐之出外,于是风潮愈加扩大,各人均有问题发生。在丙方面,以为名义不正,拟向法庭诉甲以重婚罪;在甲方面,以为素与乙性情不合,无夫妇乐趣,拟向法庭正式离婚;在甲父方面,以为乙之婚事,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如甲离婚,当以不肖不孝送交惩教所惩教;在乙方面,以为无罪离婚,当分家产之半为给养费。聚讼纷纭,不能解决。究竟甲父能否逐丙出外,甲与乙离婚能否能否送甲到场惩教,甲乙离婚后乙有无权要求给养费,假如有权要求给养费,又如何负担,希为一一答复。(好新)
答:查现行法例,若有妻更娶妻者,后娶之妻离异。是已有妻之人如果欺饰另娶,其后娶之妻,自在应行离异之列。在刑事方面言,应成立妨害婚姻罪(即重婚罪),不过该罪若未经告诉,亦未易发觉(依现行刑法妨害婚姻罪非经告诉乃论)。至补给赡养费问题,应视离异之人有无维持生活能力以为断,至数量多寡,无一定之标准。又行亲权之父母,虽得请求惩戒其子女,但仍根据事实理由,分别处断论文提纲怎么写。(黎浩潮)[⑧]
这是一则由重婚引起的纠纷,纠结了甲与乙、甲父与甲、甲父与丙、丙与甲等多重矛盾,这些矛盾的起因则是甲父一手操办的“盲婚”。甲为对抗盲婚,另娶丙为妻;甲父为维护“盲婚”,逐丙出门,又欲对甲行使亲权;丙遭甲父辱弃,又无妻之名份,欲告甲重婚罪;乙与甲性情不合,却以无理由离婚,企图获得赡养费。在此当中,甲父极力维护其作为家长的主婚权,实际上是害怕丧失作为一家之主的权威。甲的地位最为尴尬离婚,既要面对父亲的威权,又想脱离与乙的婚姻;既要努力劝阻丙告其重婚,又要周旋于乙之赡养费诉求。所以,盲婚也好,重婚也罢,带给甲的,都是痛苦。乙亦是盲婚的受害者,幸好她还有公婆撑腰,但她却毫不含糊,知道举法律之剑来获取作为受害者的“损失赔偿费”;但乙明知甲重婚,历十多年却不诉诸法庭,起诉的效力则消减矣。[⑨]丙欲告甲重婚,举的是一柄双刃剑:根据法律,如果甲乙不具备离婚的充分条件,那么,她就必须与甲离异;而她明知甲已婚仍嫁与甲,作为“知情相婚者”,亦要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⑩]如果甲乙离婚成功,她能获得妻之名份,但公婆却很难原谅她这个插足的“第三者”。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下层社会的一个家庭中,新与旧、传统观念与近代文明是如何发生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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