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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工亡赔偿款分割协议引发的纠纷

发布日期:2018-06-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谢谢纪法官,不知道怎么感谢你,只能给你送幅锦旗了……”11月3日上午,开发区法院门口,一位当事人一手拿着锦旗,一手握住纪石平法官的手连声说道。



经了解,这是一起因为工亡赔偿款分割而引发的纠纷,而这起纠纷,经法官详细调查,分析始末,最终还给年老的单某一个公道。

单某诉称,其子邱甲于2011年3月7日在工地施工受伤,经抢救无效身亡,邱甲的四位法定继承人徐某、单某、邱乙、邱甲共获赔偿款53万元,该款扣除3.2万元老人赡养费及5万元死亡抚慰金,剩余44.8万元应由原、被告平等分割,而被告徐某在单某年老体弱、不识字且深陷丧子之痛时,主动请来律师分割财产并订立分割协议,为单某分得3.2万元赡养费后,自己分得25万元,邱乙、邱丙各分得12.4万元。单某认为,该财产分割协议在订立时显失公平,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告徐某认为,单某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重复起诉,依法应不予受理;本案诉争协议由公安机关主持,由原、被告四方当事人共同委托邱丁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明确了原、被告各自所分数额并履行完毕,该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依法应予以维持;单某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已过,依法应不予支持;本案诉争款项不属于遗产,不能按照继承法规定平等分割;单某应得的3.2万元赡养费已足额给付,领款收条上虽写明25万元,实际获得是23万元,有2万元用于购买邱甲的墓地,邱乙、邱丙不应分得赔偿款,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邱乙、邱丙认为,其实际收到款项为10.9万元,另外还有1.5万元系邱甲的丧葬费,其认为徐某所分款项过多;单某在签协议时,没人告诉她分了多少钱,协议上原告的名字是邱乙替她写的,仅仅让她按个手印就出来了;协议上“我们同意以上财产分割”的字样在邱乙和邱丙及单某签字、按手印时是没有的,系后来添加。

经法院查明,单某系邱甲母亲,被告徐某系邱甲再婚配偶,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邱乙、邱丙系邱甲与前妻所生子女。2011年3月7日,邱甲在工地打工时从高空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邱甲的父亲在邱甲死亡前已去世,邱甲生前无遗嘱。邱甲死亡后,原、被告共获得赔偿款53万元,关于该赔偿款的分割,原、被告签订赔偿款分割协议一份,原、被告确认该协议名称为《邱甲工亡赔偿款分割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内容为:徐某23.8万元+1.2万,邱丙13万元-6000元,邱乙13万元-6000元,单某3.2万元,合计48万元+5万=53万元,该协议有原、被告四方的签字捺印,协议下方有不同字体注明:我们同意以上财产分割。2011年3月16日,原、被告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收到协议约定的款项,该收条有公安机关盖章确认。

另查明,单某、邱乙、邱丙于2011年11月25日向开发区法院提起法定继承诉讼,法院依法予以受理,该案单某诉状的落款日期为2011年11月10日,单某诉讼请求之一为:判令被告徐某返还多领取的死亡赔偿金12.55万元;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接收诉状,派出所于2013年2月7日出具说明一份,说明派出所并未参与邱甲赔偿款的分配事宜,派出所在收条上盖章仅是确认赔偿款已被死者家属取走。

审理中,单某申请证人高某出庭作证。证人陈述,单某在签协议当天精神不佳,其进去按了手印就出来了,高某问她分了多少钱,她说没有人告诉她。单某申请证人邱丁出庭作证,证人陈述,证人与邱甲系堂兄弟关系,协议上的分配方案是被告徐某擅自提出来的,证人并没有主持分配,只是代笔草拟协议的,草拟协议时并没有“我们同意以上财产分割”这一行字。邱甲死亡后获得赔偿款53万元,单某仅获得赡养费3.2万元。

单某陈述,他们是在派出所签协议的,她孙女让她进去按手印,当时没有人跟她说按手印是因为何事,也没有说她分到了多少钱,后来去银行时,她孙女拿了一张银行卡给她,说卡里有3.2万元,其因为儿子的去世,以为给多少钱就应得多少钱,所以也就没有多说。在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系因被告邱乙、邱丙认为自己可能少分了钱并咨询了律师,律师认为需要单某配合,故告知单某一并起诉,单某于当日在诉状上捺印。被告邱乙、邱丙对单某的陈述予以认可。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1、本案是否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是否为重复诉讼;2、原、被告所签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事由;3、单某行使撤销权是否已超过法定期间。

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受理的单某、邱乙、邱丙诉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至单某起诉之日该案的事实未经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与本案所涉赔偿款有关的诉讼请求已经法院释明由当事人另案诉讼,本案与上述案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单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受理。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案所涉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事由问题。

本案中,原、被告对签订协议时单某是否知晓分配数额存在争议,单某表示无人告知其所分数额,与证人高某以及被告邱乙所述相印证。法院认为,单某签订协议的日期与其子去世的日期相隔较短,单某在老年丧子的精神状态下签订了协议,其本人不识字,协议上的名字系被告邱乙所写并让单某捺印,即使单某捺印之时有人告知分配数额,但从单某老年丧子悲痛的精神状态以及本身文化程度来看,其是无法理解该协议及分配数额的分配依据的,致使其在后来拿到钱的时候错误的认为分了多少就应拿多少,单某在认识能力缺陷情形下对该协议内容产生重大误解。邱甲工亡赔偿款虽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该赔偿款的权利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因此在分配时可参照相关规定并根据不同情况,考虑劳动能力、生活收入水平、照顾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情况,进行不同万的处理。而结合协议的内容和实际履行来看,单某分得赡养费3.2元,被告徐某分得25万元,邱乙、邱丙各分得12.4万元,客观上讲,该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是不均衡的,尤其单某所得数额显失公平;单某在老年丧子悲痛的精神状态下在协议上捺印,单某不识字,签协议时也无人详细对其解释该协议的分配依据。主观上讲,该协议的另外三方当事人并未履行应尽的告知义务,因此,该协议本身也是显失公平的。综上,单某系因重大误解签订了协议从而发生了显失公平的后果,该协议依法应予以撤销。

关于争议焦点三,单某行使撤销权是否已超过法定期间问题。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单某称法院受理的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系因被告邱乙、邱丙认为自己可能少分了钱并咨询了律师,律师认为需要单某配合,故告知单某一并起诉,单某于当日知道自己依法可以获得的赔偿款远多于已分得的3.2万元,遂在诉状上捺印,被告邱乙、邱丙对单某的陈述不表异议,该事实被告徐某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法院依法予以认可。经依法核实,该案中邱乙、邱丙、单某诉状的落款日期为2011年11月10日,法院认为,从该诉状中单某诉讼请求第一项(判令被告徐某返还多领取的死亡赔偿金12.55万元)来看,此时单某已经知道自己可能少分了赔偿款,即已经知道本案所涉协议具备可撤销事由,后单某于2012年11月8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并未超过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间。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单某、徐某、邱乙、邱丙签订的《邱甲工亡赔偿款分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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