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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的正确打法以及打借条的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8-06-29    作者:章丘胡安昭律师
借条范本
今借到XXX现金多少元,利息为月息2分,利息每月支付一次,于每月的28日前付清。
                 借款人:(签名、摁手印)夫妻双方共同签名
                                   
附: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请大家注意一下这份借条的以下几点:一、该借条没有注明还款日期,那么注明还款日期和不注明还款日期有什么区别呢?在注明还款日期的情况下,还款日期到来之前出借人一般不能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否则,一旦起诉,借款人可能会抗辩还款日期还没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在借款人已经不接电话或者把出借人拉黑的情况下,借款还没有到期,出借人这个时候以借款人以这个理由提前起诉会不会有风险呢?我个人认为还是有很大的风险的,其实这样的风险是很好回避的,就是借款的时候借条上不要体现还款日期,出借人可随时索要借款,主张权利也不受还款日期的限制。
二、大家要注意,借条上应当注明借到,而不是今由XXXXXX多少钱,借到和借所体现的法律意义是有区别的,被告可能不尊重事实,说这是借,不是借到,实际我没有收到借款。当然,在这里我要突出一点借条打好之后,借款如何交付的问题,我建议大家比较稳妥的办法是通过银行转账,就是说由出借人的账户直接转到借款人的账户,一般过好几年都能够查到转账记录,也更加能够证实借款行为的真实性。
如果双方约定好了利息,就注明利息,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借款上没有注明利息,而出借人主张利息,人民法院一般是不支持的,但利息的约定也有限制,该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条规定如何理解,就是说年利率未超过24%,也就是说月息2分,这个法律是支持的,如果约定的借款利率是年利率48%,也就是月息4分的情况下,借款人实际也按照4分利息支付了,那么在诉讼中其要求出借人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律是支持借款人这个请求的。
三、借款人是夫妻双方的,借款人处最好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实践中存在大量的这种情况,借款人中的男方找不到,出借人找借款人的老婆,借款人的老婆不认账,说已经离婚了,借条不是她打的与她无关,借钱的事不知情,借的钱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等等等。实际上在借款的时候让借款人的妻子签个名并不太难。很多借款人妻子对于该借款是完全知情的,甚至有的时候是在场的,为避免日后一些不必要的争执,让借款人的妻子共同签字,她日后就不会拿前面我所说的这些借口来争执。实践中有很多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通过离婚的方式把他的财产转移到他的妻子名下,他自己一个人什么都没有,这个时候,如果当初她的妻子也共同签字了,您认为他的转移有什么实际意义吗?当然,即便在仅有男方签字的情况下,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借人仍然可以把男方的妻子或者前妻列为共同被告,20181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里要考虑一点,借款钱数超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借条又是夫妻一方出具,那么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举证义务在谁?在债权人一方。为了避免这些听法律理论就很头疼和迷糊的问题,简单一个办法,借款的时候由借款的夫妻双方通过签字就解决了,简单明了。

四、附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为社么要附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呢?我之前遇到过这样的一个案例,出借人和借款人认识很长一段时间了,打个比方,借款人名叫张三,街坊邻居亲戚朋友都知道这个人叫张三,张三向李四打的借条上也注明是张三,但是因为张三不还款,李四起诉的时候通过我们到派出所查询张三的户籍信息确找不到张三这个人,后来通过打听才得知,张三的本名叫张立三,查询到张立三的户籍信息并把他起诉了,那么接下来又是一个问题,假设在张三不到庭的情况下,你如何向法院证明借条上的张三和原告所提供的户籍信息中的张立三是同一个人呢?最终,我和张立三联系,被告和我共同到法庭达成和解协议,最后张立三偿还了原告借款,此案终结。由这个问题可以看出,有时出借人连借款人的真实姓名都搞不清楚,所以附一个身份证复印件是有必要的,另外也能够解决重名导致的一些问题,因为身份证复印件上都有身份证号。当然,还有一点注意,在借款人实际住址和身份证住址不一致的情况下,出借人应当搞清楚借款人实际住址在哪里。一来要账的时候好找人,二来,如果起诉也方便送传票,不至于找不到人再进行公告送达,耗时长,牵扯精力大。这一点,借款和欠款实际上是共通的,需要注意。
还有一个我经历过的例子,是一个欠款的案例,欠款人打了欠条,也和身份证上的名字一致,但是字迹写的太潦草了,以至于债权人按照欠款人的乳名起诉了,最后发现不对才找到我,我通过辨认,才知道人家签字和他起诉的人名根本不一致,人家就是签的身份证上的名字,不过字迹潦草,确实不好辨认,最后按照所查的身份证上的名字起诉,法院作出判决。通过这个案例也可以看出,如果附带一个身份证复印件则能有效的避免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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