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入职申请表和转正申请表的内容及具备劳动合同实质性要件,能否据此主张双方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8-07-02 作者:耿武杰律师
电子邮件能否视为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引言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双倍工资的性质是对用人单位违法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劳动者提供劳动而获得的对价。法律设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目的在于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从而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并不是让劳动者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
虽然双方在形式上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做出的申请表、电子邮件等文件能反映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已明确包含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而通过这些内容能够确定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则应视为申请表、电子邮件等文件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实质要件,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好要求,从而视为双方已经订立了书面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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