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挡路挑是非 侵权学生担责赔偿20余万
发布日期:2018-07-18 作者:110网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江某行走在前面,廖某觉得原告挡了路,就用手拍了一下原告,原告便追廖某并在廖某后脑壳打了一下,事后,周某便与廖某、刘某、李某等人商约打江某,致江某伤残九级。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判决原告江某的各项损失203821.85元由被告江西某学校赔偿50955.46元;由被告周某赔偿47866.36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7日11时许,廖某乘电动车至江西省进贤县某酒店停车场门口时,原告江某行走在前面,廖某觉得原告挡了路,就用手拍了一下原告,原告便追廖某并在廖某后脑壳打了一下,事后,廖某向周某、刘某等人说了被江某打了,周某便与廖某、刘某、李某等人商约:叫廖某先打江某,如江某邀其他人来打廖某时,周某、刘某、李某便会帮廖某打对方。2016年1月8日10时30分,廖某用脚踢了江某一脚,朝江某头上打了一巴掌。随后,双方厮打在一块,紧接着廖某用拳头打到江某左眼,江某左眼即被打出血,后被送医院救治。共花费医药费为54123.45元(42131.95元+11991.5元),交通费是15558.8元,住宿费是6889.6元。江某的损伤经司法鉴定为伤残九级。江西某学校垫付了医药费42131.95元,其中廖某交江西某学校6000元,彭某、刘某交给江西某学校各10000元。用于原告支付医药费等费用。后原告以暂借的名誉向工程学校借款27000元,原告自己支付了医药费11991.5元,交通费15558.8元,住宿费是6889.6元。在检察院起诉阶段及法庭审理中,原告与刘某、廖某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期间廖某共计支付了60000元给原告,不包括先行垫付给学校的医药费6000元,刘某同意给付45000元,实际给付了35000元,包括先行垫付给学校的医药费10000元,共计45000元。原告在本诉中不再对刘某、廖某就民事赔偿进行追究。原告同意在起诉的民事赔偿的总额中剔除105000元份额。被告江西某学校垫付了医药费42131.95元及廖某、周某、刘某三人垫付给学校费用的26000元,以及原告从江西某学校暂借27000元,原、被告均表示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另查明:江某、廖某、周某、刘某均是江西某学校的学生,且案件发生在校内。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的发生由廖某、周某、张某三人共同侵权造成的,其民事侵权的主要责任应该由三人共同承担。江某等四人均是江西某学校的学生,且案件发生在校内。被告江西某学校有监管缺失之责,应该对本案赔偿承担补充责任。因侵权人廖某、张某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先行与原告达成了民事赔偿调解且已经给付,原告不再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但相应的份额应该从赔偿总额中剔除。为避免诉累,江西某学校垫付的医药费42131.95元及三个侵权人垫付的费用由江西某学校转借给原告的27000元,原、被告均表示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原告诉请过高的部分,应按规定予以核减。遂作出上述判决。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房客在酒店猝死,酒店是否担责?
- 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承担责任
- 陪孩子到蹦床公园玩蹦床,家长太投入,玩出70%的侵权责任
- 家庭共有财产登记在个人名下,能否偿还成员个人债务?
- 关于猥亵儿童罪的实践案例分析
- 微博刻意引导、精选骂人留言 公众号运营者构成侵害人格名誉权侵权
- 人格权侵权|网络上遭遇人肉搜索或者网络暴力要如何维权保护自己
- 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哪些情形不以犯罪论处?
- 原告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殡仪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本律师为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撰写的上诉状,双方当事人在二审阶段达成调解,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徐某与被告杨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