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
发布日期:2018-07-25 作者:耿武杰律师
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婚外同居发生的赠与行为无效
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损害了夫妻另一方财产权益。依据《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应认定赠与行为无效,且夫妻共同财产属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份数额,故一方赠与行为系全部无效。《婚姻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夫妻对共同财产做出处理决定的,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民法通则》第61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在实践中,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涉及赠与人对受赠人负有抚养、教育义务,赠与人对不动产份额赠与当作对受赠人今后健康成长提供物质保障,是具有道德义务的性质,故不能行使撤销权。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通意见》第129条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个人的,应当认定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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