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自愿为恋爱期间的开销写借条的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8-07-26 作者:张静律师
玲玲离异后就与小自己8岁的王某建立了恋爱关系。同年3月至9月期间,双方开销非常大,费用大部分由玲玲承担。后玲玲的前夫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声称王某与玲玲恋爱是在骗取玲玲的钱财,后三人到派出所进行了自行协商。协商后,王某向玲玲出具了一张27万元的借条,借条表明,王某自愿将与玲玲恋爱期间的花销应由其承担部分转化为借款,并自愿于一年内还款。2012年9月11日,当地派出所向法院出具了一份《出警情况说明》,亦证实了该情况。还款日期届满后,但此时王某反悔,拒绝支付27万元,玲玲遂以王某未按约还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借条上的款项名义上是借款,实质上是二人在恋爱期间一起共同花销的部分费用,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有效的借款关系,遂判决驳回了玲玲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玲玲不服,中院提起上诉。
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本案借条的性质系王某自愿将恋爱期间共同花销的应由其承担的部分费用转化为借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该款项已由王某实际消费使用掉。同时,王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在出具该借条时未曾受到胁迫,应当承担由自己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据此,二审法院于日前判决王某支付玲玲27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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