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邮寄信函,保证人辩称没有收到能行吗
发布日期:2018-07-29 作者:马家强律师
律师提示:很多当事人遇到类似的问题,自己为别人担保,已经过了保证期间很久了,突然接到法院传票,有的还被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问自己还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吗?之前银行曾邮寄过索债通知书,但我没有签收,这样能免责吗?
答:债权人以邮寄信函方式向保证人主张责任,对于是否超保证期间的认定,应以该信函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寄出为准。
法院认为:银行提供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载明,邮电局于当日收寄了该挂号信函。即本案原债权人银行已在保证期间内向投资公司主张了相应权利。现有证据虽不能证明投资公司收到了该挂号信函,但不能因此否认银行已向其主张了相应权利这一事实。银行关于其在保证责任期间内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成立,应予支持。
实务要点:债权人以邮寄信函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的,对于是否超过保证期间的认定,应以该信函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寄出为准,而非以保证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收到为准。即便债权人不能证明保证人收到了该信函,也不能因此否认债权人已向保证人主张了相应权利的事实。
原标题:债权人可以邮寄信函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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