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侵害赠与人致精神伤害,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发布日期:2018-07-31 作者:赵双剑律师
2006年,王某父将名下房产过户给长子王某,但一直保留产权证原件并收取租金。2012年,王某以遗失产权证为由,补办产权证并自行收取租金。其后,王某在菲律宾提起针对其父及其他家人的民事诉讼和刑事控告。2013年,王某父诉请撤销赠与,并将诉争房屋再过户至自己名下。
二、法院判决:判决撤销赠与
1、《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此处“侵害”应包括对包括身体健康、精神、人格权、财产权等方面的侵害。2、本案中,诉争房产原始产权证原件一直由王某父保管,王某对此明知,却仍称证件保管不慎,并登报遗失,补办产权证,进而收取租金,王某行为已严重侵害其父权利。3、子女乃父母亲精神寄托与依靠,王某作为赠与人长子,在其母亲去世后,理应对年迈父亲怀有尊重、爱护之心,但王某虽在法律上接受父亲巨额财产赠与,事实上并未实际交付,且基于经济利益纠纷方面原因对本应安享晚年的父亲进行刑事控告,企图让年迈父亲受到刑事制裁,致使本案所述涉赠与依据的父子亲情基础丧失。无论刑事控告结果如何,必然是对其父精神层面的严重伤害,符合前述法条规定条件,故判决撤销赠与,王某将诉争房屋过户登记于其父名下。
三、律师说法: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子女受赠房屋后,对作为赠与人的父母实施侵害财产权、刑事控告等系列解消性身份行为,造成赠与人严重精神伤害的,可认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赠与人可依法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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