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查看资料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女子领刑九个月赔偿29万余

发布日期:2018-08-01    作者:110网律师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女子领刑九个月赔偿29万余
     中国法院网讯 (万珊珊 李凤玲)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许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甲、李乙、李丙经济损失291949.4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27日凌晨5:04时许,被告人许某驾驶小型客车经211省道由北往南靠右行驶至江西省进贤县境内某处,碰撞前方步行的被害人吴某,造成被害人吴某受伤,客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许某在事故现场打120急救电话,并送被害人吴某到医院治疗。同日6时许,被害人吴某因救治无效死亡。经江西省进贤县交警大队认定,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人许某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吴某无责任。2018228日,被告人许某主动到江西省进贤县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另查明,被害人吴某受伤后在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14元。被害人吴某出生于19571024日,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进贤县民和镇某村。肇事车辆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20万元,保险期间为2017912日至2018911日。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许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甲、李乙、李丙合理的经济损失被告人许某应予赔偿。由于被告人许某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三原告人合理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14元、死亡赔偿金260867.4元(13242/年×19.7年)、丧葬费28068元、被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酌定3000元,共计291949.4元。上述经济损失先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4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不足部分,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181935.4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