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骗取他人输入取款密码获利的行为定性

发布日期:2018-08-02    作者: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
2015123日晚,被告人刘某得知被害人黄某的亲属向黄某汇款数千元,于是刘某建议黄某到ATM机上进行查询以免出错,但黄某不识字,也不懂ATM机的操作流程,于是被告人刘某主动提出可以帮其查询,ATM机上的操作皆由刘某完成,黄某仅需独自输入密码,后刘某发现账户上有3100余元钱,但并未告知黄某,而是趁机点击了转账按键,并向自己的银行账户转账3100元,同时欺骗黄某需要再次输入密码才能查询余额,黄某再次输入密码后,3100元钱成功转入刘某的账户。几日后,黄某发现卡内无钱,于是案发。
 
评析
刘某构成盗窃罪,理由是:尽管黄某被骗后再次输入了密码,处分了自己的财产,但其处分行为并不具备处分财产的意思,因此,不符合诈骗罪的特点,应以盗窃罪论。


诈骗案件中,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是为了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其基本构造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受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可见,处分行为是诈骗罪必有的因果关系要素,没有处分行为则没有诈骗罪因果关系的存在,更没有诈骗罪的成立。但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不仅要求被害人在客观方面有处分财产的事实,而且要求被害人在主观方面有处分财产的意思,即被害人被骗后基于瑕疵意志“愿意”将财产交付给行为人占有的意思,否则不能成立诈骗罪,这也是欺诈型盗窃案和诈骗案区分的根本标准。


  本案中,刘某之所以得逞,一是因为其利用了黄某不识字,进行了“秘密”的转账操作,二是对黄某进行了欺诈,让其误以为是在查账,从而输入密码,处分了财产。尽管“秘密”的转账操作和欺骗黄某再次输入密码在本案中同等重要,但是黄某受骗后再次输入密码时,并不具备处分财产的意思,更不具备“愿意”将财产交付给刘某占有的意思,刘某取得财产完全违背了黄某的意志。因此,本案应以盗窃罪论处。


(作者单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长寿区人民法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任宝余律师
山东潍坊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张鸿律师
甘肃兰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