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某公司追讨货款胜诉,夫妻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18-08-07 作者:姚雷律师
吴丁亚律师法律分析
一、关于请求支付货款、逾期利息的依据
本案被告xxx公司并未对其盖章确认的《对账函》提出异议,而该对账函记载截止2016年7月25日被告xxx公司尚欠货款金额合计65910.75元,故其应对此承担偿还责任。
被告xxx公司未及时支付上述款项,给原告造成损失,故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现原告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夫妻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
被告xxx公司的股东虽为被告周某华、李某琴两人,但该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且未提交证据证实其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则该两被告相对于xxx公司的股东身份而言可视为一个主体,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周某华、李某琴对被告xxx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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