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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交款但未过户,房屋产权不发生变动

发布日期:2018-08-07    作者:邓普云律师
  200510月,吴某与张某结婚,20151月,吴某、张某购置一套二手房,房屋过户到张某的名下。20165月,吴某将之套房屋转卖给亲戚王某,总价款120万元,王某支付全部房款给吴某,吴某当场出具一张收据,但并未写明此款项是购房款。
    20171月,吴某、张某协议离婚。3月份,张某找到王某,要求王某腾退房屋,称该房屋属于张某所有。王某拒绝了张某的要求,称其从吴某处购得房屋,有吴某亲笔签字的收据,并有证人可以作证。因为买房时并不知道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张某的名下,没有与张某直接联系,也没有向张某主张要求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有证人可以证明张某收到过吴某给予的钱款。
    张某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腾退房屋,将该房屋返还给张某。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某提交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王某提交了吴某出具的收据,另有证人一名。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至今未发生任何变动,仍然登记在张某名下,可以确认张某为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王某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购买涉案房屋的事实,王某提供的证人也并不能证明买卖房屋的过程,不能证明张某知晓吴某与王某买卖房屋的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涉案房屋所有权属于张某,王某应当腾退涉案房屋。
    法律分析:不动产物权变更所有权应当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房屋产权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凭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本案涉案房屋系吴某张某二人婚内的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至今未发生任何变动,仍然登记在张某的名下,可以确认张某为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王某所提交证据无法证明其购买涉案房屋的事实,王某购买该房屋,未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在没有明确涉案房屋产权人的情况下购买该房屋,事后发现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张某的名下,也没有获得张某的追认,也没有要求吴某将房屋所有权过户至其名下,因此,其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张某的诉求依法应当获得法院支持。(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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