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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房屋产权归属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8-03-02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孟、李某江诉称:原告李某孟与李某伟系夫妻,共育有李某江、李某红二名子女,二人的夫妻共有房产位于诉争房屋,登记在李某红名下。现李某伟去世,二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分割涉案房屋,其中原告李某孟占六分之四房产份额,被告李某江、李某红各占六分之一。
  2、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红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原告户口均在外省,并非北京市户口,不具备在京购房条件。且根据物权法规定,登记权人即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李某红名下,为被告李某红的个人房产,二原告无权请求分割。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4年,李某孟、李某伟夫妻二人共同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被告李某红名下。
  2006年,原被告曾就涉案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签订了一份家庭财产协议,原告李某孟、李某江二人向法院提交了该协议,根据协议中约定,可以明确得知涉案房屋虽系以被告李某红名义购买,并登记在被告李某红名下,但是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及相关的预交水费、暖气费、公共设施维修费、律师费等费用均系李某孟、李某伟二人交付,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且协议中被告李某红也明确表示同意产权归李某孟、李某伟夫妻二人共有。
  2011年,李某伟去世。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涉案房屋由原告享有六分之四产权,李某江及被告各享有六分之一产权。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定原被告之间曾就涉案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签订的家庭财产协议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涉案房屋的实际出资购买人为李某孟和李某伟夫妇二人,就原被告之间的家庭财产协议来看,李某孟夫妇与被告之间确实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该协议属于家庭内部关于房屋所有权的约定,内容形式均合法有效,系双方的真是意思表示,原被告均应当受该协议的约束。
  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涉案房屋系李某孟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现李某伟去世,未订立遗嘱,故涉案房屋中李某伟的份额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原被告三人共同继承,综前所述,原告继承后共享有六分之四份额,李某江及被告各继承六分之一份额。故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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