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暑天栽苗死亡 雇主赔偿250000余元
发布日期:2018-08-09 作者:110网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吴玉婷) 年轻壮力外出务工,老年高龄村庄留守。某公司在某村租赁土地搞药材种植,需雇请劳动力栽种药材苗木,雇来的都是65岁以上的老人,劳动安全隐患较大。张某近70岁高龄,受雇在被告公司处栽种药材苗木,在高温天气工作一上午后,感到身体不适,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2018年8月3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死者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250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死者张某与同村人李某、王某等五、六人一起受雇在被告某公司项目土地上从事药材苗木栽种工作,张某年近70岁。张某在被告公司处连续工作了五天,第六天上午在照常栽种了一上午苗木,收工返回就餐途中,张某感到难受,没有力气走路,在被送往医院途中不幸死亡。当地气象局提供的事发前三天的气象情况显示,事发前三天当地最高温度均达到32度以上,事发当天最高气温为35度。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张某死亡事发时间为从事栽种工作一上午后,收工不久,事发地点为收工下班途中,距离做工地点约500米,综合原、被告及现场证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张某系在被告处从事雇佣活动时死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作为雇主对雇员张某的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死者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近70岁高龄,高温天气从事户外工作有一定风险,对自身安全应负有特别注意义务,应采取避免等特别措施,其对自身死亡亦负有一定责任。综合案情,法院确定被告公司承担60%的责任。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经依法计算合理费用共计420000余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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