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遭车祸致10级伤 获6万多元赔偿
发布日期:2014-07-28 作者:连会有律师
原告杨女士起诉称,2012年9月5日,原告步行至丰台区榴乡路顺八条西口处时被王先生驾驶的汽车撞伤。经交警认定,被告王先生负全部责任。原告在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为多发肋骨骨折。经鉴定,原告肋骨骨折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杨女士将王先生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2万余元。
庭上,被告王先生辩称,对交通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认可;被告王先生已经给原告垫付6000多元医疗费。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认可交通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损失,原告主张费用过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先生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经认定王先生负全部责任;对于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本院依法或酌情核定。据此,丰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5624.5元;被告王先生赔偿原告鉴定费225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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