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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期间行人路边坠亡,责任谁担?

发布日期:2018-08-10    作者:陶跃明律师
 /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   陶跃明
逢春煤矿洗选厂路段公路加宽改造期间,行人漆黑夜径直横穿公路,从路边高坎坠落身亡。家属把公路施工单位、主管单位、业主单位、养护单位推上被告席索赔77万元。该案于日前尘埃落定,施工单位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陈某家属34万元。
2017212日晚1130分左右,陈某下班步行回家,行至逢春煤矿路段进,径直横穿公路,从路边约15米的高坎坠亡。随即有人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发贴子到綦江一论坛,网络上众说纷纭,看法各异。公安机关接报警后赶赴现场勘察,认陈某属于高坠死亡,排除他杀和病亡等死亡原因。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212日中午1225分左右,陈某沿铁路往厂里上班。当晚1035分左右,陈某下班从厂区沿铁路独自行走,然后从铁路左边的小径走到公路上,径直走向公路外沿,随即从公路外侧约15米高坎摔下。次日中午被人发现,陈某已无生命体征。事发时,公路上无车辆通过。2017211日下午,因施工需要,施工单位拆除路侧护栏,并设置了施工警示牌、安全警示带。
 
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陈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道路上行走时应当随时注意道路是否安全畅通,且事发路段是陈某每日上下班必经之路,其应当知道该路段正在施工,且事发时在夜里视线较差的情况下,更应加倍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陈某可以选择相对较为安全的路线行走。施工单位未设置足够明显的警示标志,未采取足够有效的安全措施保障交通安全。因此,陈某对自己的死亡存在较大的过错,减轻施工单位50%的责任。陈某家属要求主管单位、业主单位、养护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律师提醒: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一定要做好安全保障义务,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避免给行人或者车辆造成伤害。作为行人或者驾驶员,在日常生活中如遇到施工路段,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注意相关警示标志,谨慎通过,否则极有可能造成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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